刷單“投入”有去無回?法律不保護網絡黑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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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單“投入”有去無回?法律不保護網絡黑產交易!

  為快速增加網店銷量,獲得更高的信用評價,從而吸引更多真實顧客,一些商家會委託刷手進行刷單。為達成較好的效果,雙方還會“投入”不少財物。然而,刷單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這些為刷單而“投入”的財物,更不受法律保護!大家千萬別以身試法哦!


基本案情​​

為速增銷量動“歪腦筋”,商家委託刷手刷單​

  2019年4月上旬,漫漫公司為增加其阿里巴巴網絡店鋪的交易量,委託案外人陳陽組織刷手在其網絡店鋪實施刷單,漫漫公司除需按照交易訂單金額退還“貨款”外,還需支付刷單報酬,標準約為每刷單10000元支付50元。​

  通過陳陽的“牽線”,刷手組織者李深向漫漫公司介紹了刷手何明昆。​

  2019年4月24日,何明昆在阿里巴巴平臺創建了案涉交易訂單,並通過其本人餘額寶賬戶付款20000元,雖然案涉商品的發貨時間顯示為2019年4月24日,簽收時間顯示為2019年4月25日,但雙方均確認案涉商品未實際發貨。​

對接人被立案偵查,刷手“投入”“凍過水”?

  漫漫公司於2019年4月24日至26日共向陳陽名下銀行賬戶轉款五次,金額分別為20108元、20128元、20000元(本案刷單返款,不含刷單報酬)、30100元、31117元,合計121453元,後陳陽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何明昆稱,漫漫公司未向其退還因刷單墊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單費,故於2019年5月1日在阿里巴巴平臺提出“僅退款”申請。漫漫公司稱其已將案涉款項支付給案外人陳陽,拒絕向何明昆退款。


​何明昆遂起訴,要求漫漫公司退還貨款20000元。

爭議焦點​​

  ❖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何明昆是否有權要求漫漫公司退還案涉款項20000元?​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何明昆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關於案涉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何明昆與漫漫公司訂立網絡購物合同,意在以虛假網絡購物意思掩蓋“刷銷量、賺報酬”的真實意思,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通謀虛偽行為。​

  對於雙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網絡購物合同的效力,因雙方缺乏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

  對於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即雙方以何明昆為漫漫公司“刷銷量”,漫漫公司向何明昆支付一定費用為合同內容的行為效力,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有關“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而無效。

刷單“投入”有去無回?法律不保護網絡黑產交易!

​  雙方通謀實施的“刷銷量”行為,其目的是通過虛構交易向平臺用戶提供虛假銷售狀況信息,使平臺用戶對被告經營的網絡店鋪在商品銷量方面產生錯誤認識,誤導平臺用戶選購被告銷售的商品,從而增加商品銷量,漫漫公司因此獲益。該行為不但誤導了平臺用戶,也擾亂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之間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於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無益。

關於何明昆是否有權要求漫漫公司退還20000元的問題​

  何明昆通過阿里巴巴平臺支付給漫漫公司的20000元款項,既是基於雙方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網絡購物合同所支付的“貨款”,又是何明昆欲通過為他人“刷銷量”從而賺取相應比例報酬“投入”的款項。​

  對於何明昆基於與漫漫公司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網絡購物合同所支付的“貨款”,因雙方缺乏買賣的真實意思,故不存在何明昆期待漫漫公司履行商品交付義務的可能,何明昆現以案涉商品未實際發貨為由主張退還,顯然有悖雙方真實意思。​

  對於何明昆基於“刷銷量”賺取報酬的“投入”,何明昆現以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為由主張退還。對此,我們認為,網絡交易因其虛擬性催生了網絡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而網絡信用評價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生存發展影響極大,刷單炒信等虛假交易產業亦隨之產生。該產業有獨立的“規則”“行情”,一般表現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自身需求,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自然人或刷單炒信企業)組織刷手,通過虛假交易獲得不當信用利益,再向刷手、刷手組織者支付報酬。在虛假交易的各個環節中,上、下游行業分工明確,運作精細。此種通過虛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攫取了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交易機會,擾亂了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互聯網法院不但要表明不保護網絡黑產交易的立場,還應擔負起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的使命。本案中,雙方通謀共同實施了“刷銷量”行為,致使案涉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被認定無效,客觀上已產生了虛假訂單,造成了網絡營商環境的損害,且何明昆系自行決定“投入”款項的數額,並自認非首次為他人“刷銷量”,故對於何明昆基於賺取刷單報酬目的“投入”的款項,依法不予保護。​

  另外,漫漫公司作為案涉“刷銷量”行為的發起者,相較作為刷手的何明昆而言,理應受到更加嚴厲的法律懲戒。儘管漫漫公司抗辯其已向案外人陳陽支付20000元款項並遭受損失,公安機關亦已對案外人陳陽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但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陳陽支付款項的行為,與本案何明昆付款的行為並無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項均屬於進行非法“刷銷量”活動的財物,廣州互聯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有關“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的規定,另行製作決定書予以處理。


​法官說法​

刷單“投入”有去無回?法律不保護網絡黑產交易!

主審法官袁玥

​  電子商務經營者以虛構交易為目的與他人通謀訂立網絡購物合同,雙方系以虛假的網絡購物意思掩蓋真實的“刷銷量、賺報酬”意思,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不論刷手是以未收到貨款、報酬為理由,還是以商品未實際發貨為理由起訴,主張退還貨款、支付報酬,都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虛構交易獲得不當信用利益,不但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需自行承擔相應損失,還將受到市場監督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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