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究竟是不是一种恶行?

随着近期热点事件的不断演变发酵,让我感慨良多,想了想,还是写下最后一篇文字来为我的感慨画个句号。

现在,所谓227联合圈子都提到了他们抵制的根本源动力-憎恶举报,认为这威胁了各个小众圈层的生存环境,引发了人人自危的情绪,如果不打压举报之风,以后恐有扩大之势,导致所有人都可以借此打击自己不喜欢的事物。

对此,我认为,举报是否合理,必须跳出圈层思维看待这一问题。

第一,举报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举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据此推定认为:对于一切违法犯罪的举报,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利,所有国家职能机构不管大小都设有举报中心类似机构,比如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公安部举报中心等等,甚至互联网上,各大网站、平台包括网络游戏均设有相关举报机制。这就说明,整体社会,都是鼓励和保障举报这一行为的。

第二,举报权存在的必要性。我认为,举报的存在,不是为个人而设的,个人受到侵害,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渠道,比如报案、起诉、控告。举报是为沉默的他人而设的,也是为保证违法犯罪最大化被打击而存在的。举报权的运用往往容易被污名化,被认为是告密者,导致举报人很难受到舆论保护,致使不敢举报,不愿举报的情况比比皆是,大众心理都是,除非自己利益受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旁观者也往往会认为,举报是多管闲事,损人不利己。

但是,如果真的压制举报,这会导致私权大于公权、潜规则大于法律的后果。比如校园霸凌、未成年人被猥亵性侵等恶行,在受害人失声、告密者有罪的情形下,往往容易隐匿在暗处,不被社会公众所发现,这一类事件,社会新闻里比比皆是。回到肖战事件中,各个圈层都秉持着告密者有罪这一论点,希望圈层事圈层毕,不能贸然利用举报让公权力介入,打破圈层潜规则,即便潜规则可能成为一些违法行为的遮羞布。

第三,举报行为的善与恶。从社会价值来看,举报必然是向善的,举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维护社会正义。但是为什么部分人讨厌举报呢?因为举报往往是基于举报人自身对被举报内容的判断,这一判断,有的情况下并不与他人的判断一致,所以,就容易出现两种思维,举报人认为是弘扬正义,但其他人认为是打击异己。但并不能因为这种思维冲突就否定举报,因为,在对于举报内容正确与否的判断,只能由相关的职能机构才能做出,举报人和不赞同举报的其他人,都没有能力和权力做出判定。

第四,个人举报和联名举报是否有区别?针对这个问题我问了一个在基层受理举报的朋友,他告诉我,单就一个问题的举报,一个人还是一群人,只有重视程度的区别。举报机构对联名举报肯定要比个人举报要重视一点,但这个重视,也就是在受理效率和速度上有差异而已,对于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影响。

第五,举报与文学艺术的冲突。历史上,文学艺术一直活在举报的阴影下,从历史上的文字狱,到现实中的各种封书撤文,所以文化圈对于举报深恶痛绝可以理解,但神奇的是,这并不妨碍文圈内部相互的扯皮和举报。其实,这并不是举报的原罪,而是文学艺术边际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冲突,在社会语境下,文学艺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框架下的主流价值观,否则被打压是很正常的事,这随便在哪个国家都是一样的,跟举报无关,只不过举报加速了这一冲突而已。比如性文学或是影视,在一些国家可以形成完整的价值体系,但在一些国家确是重点打击对象,脱离国家价值观,谈论文化边际不过是妄想罢了。总之,对抗不了社会就对抗举报,这不过是弱者的暴力而已。

以上,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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