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接續犯理論下的刑事辯護思路——以一起強姦案為例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理釋義】

接續犯是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事實,在時間和空間非常接近的條件下,以單一的行為連續實施同種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有不可分割的密切關係,則視為一個行為,實現一個犯罪構成,且成立一個罪名。

成立接續犯需要具備兩個條件:數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行為侵犯的客體,以及手段、結果都相同。數行為在時間和地點都有接續關係,不得隔斷。

【辯護實例】

根據檢刑訴[2015]XX號起訴書指控,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駕駛一輛馬自達轎車將搭車的吳某某拉至郊外某片樹林中,強行與吳某某發生性關係,五分鐘之後,又對吳某某強姦,高某某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63條,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思路】

1.從證據層面分析

第一,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第二,高某某的庭前供述不具有合法性,系通過刑訊逼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的口供,應予以排除,故筆者向法庭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第三,除了高某某口供外,在案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害人陳述說高某某對其實施了兩次強姦行為。DNA鑑定意見書也僅能證明高某某與吳某某存在性交發生的證據,無法認定發生的次數。

2.從經驗法則分析

高某某連續對被害人實施兩次性行為不符合常理,第一次強姦行為與第二次強姦行為間隔五分鐘左右,按照生理規律和醫學上的常識告訴我們,男方在射精後五分鐘左右的間隔時間是難以再次進行性交行為的。

3.從接續犯刑法理論分析

指控高某某對吳某某實施兩次強姦,屬於刑法理論中的接續犯,不屬於同名數罪,應認定為一個犯罪行為。

在本案中,從社會觀念看,高某某實施了兩個強姦行為,然而從刑法的角度看,高某某的第二個強姦行為和第一個強姦行為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並且也是利用了第一個的預備行為,這樣的話,如果去掉第一個的強姦行為,第二個則缺少了犯罪故意和預備行為,不能單獨成立一個犯罪,如強行把第二個強姦認定為刑法上的“一次”,又有重複評價之嫌疑。

從法益保護和客觀行為角度分析,前後兩個強姦行為侵害的是同一法益,同一個犯罪對象,在時間上緊密接近,在客觀上各行為間也沒有顯而易見的獨立性,在時空上難以將其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行為之接續進行,後行為不具有刑法上的獨立性,應和第一個行為合併評價。

從主觀層面分析,高某某的強姦故意沒有中斷或另起犯意,是基於一個強姦的故意。兩個強姦行為都是在這一個完整的故意下做出的,是整個強姦過程的一部分。

從既遂標準分析,我國刑法對強姦犯罪既遂標準採用“插入說”,而起訴書認定高某某兩次強姦吳某某的依據就是射精次數,這不符合我國的刑法規定。

綜上,高某某的前後兩個強姦的行為利用了同一個強姦的機會,符合接續犯的特徵,後一行為難以單獨成罪,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因而不屬於同名數罪,應認定為一個犯罪行為,屬於整體上的“一次”強姦。


李耀輝:接續犯理論下的刑事辯護思路——以一起強姦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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