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接续犯理论下的刑事辩护思路——以一起强奸案为例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理释义】

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就同一犯罪事实,在时间和空间非常接近的条件下,以单一的行为连续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则视为一个行为,实现一个犯罪构成,且成立一个罪名。

成立接续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数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及手段、结果都相同。数行为在时间和地点都有接续关系,不得隔断。

【辩护实例】

根据检刑诉[2015]XX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将搭车的吴某某拉至郊外某片树林中,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五分钟之后,又对吴某某强奸,高某某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1.从证据层面分析

第一,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高某某的庭前供述不具有合法性,系通过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应予以排除,故笔者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第三,除了高某某口供外,在案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说高某某对其实施了两次强奸行为。DNA鉴定意见书也仅能证明高某某与吴某某存在性交发生的证据,无法认定发生的次数。

2.从经验法则分析

高某某连续对被害人实施两次性行为不符合常理,第一次强奸行为与第二次强奸行为间隔五分钟左右,按照生理规律和医学上的常识告诉我们,男方在射精后五分钟左右的间隔时间是难以再次进行性交行为的。

3.从接续犯刑法理论分析

指控高某某对吴某某实施两次强奸,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接续犯,不属于同名数罪,应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从社会观念看,高某某实施了两个强奸行为,然而从刑法的角度看,高某某的第二个强奸行为和第一个强奸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并且也是利用了第一个的预备行为,这样的话,如果去掉第一个的强奸行为,第二个则缺少了犯罪故意和预备行为,不能单独成立一个犯罪,如强行把第二个强奸认定为刑法上的“一次”,又有重复评价之嫌疑。

从法益保护和客观行为角度分析,前后两个强奸行为侵害的是同一法益,同一个犯罪对象,在时间上紧密接近,在客观上各行为间也没有显而易见的独立性,在时空上难以将其强行分开,应视为数个行为之接续进行,后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独立性,应和第一个行为合并评价。

从主观层面分析,高某某的强奸故意没有中断或另起犯意,是基于一个强奸的故意。两个强奸行为都是在这一个完整的故意下做出的,是整个强奸过程的一部分。

从既遂标准分析,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而起诉书认定高某某两次强奸吴某某的依据就是射精次数,这不符合我国的刑法规定。

综上,高某某的前后两个强奸的行为利用了同一个强奸的机会,符合接续犯的特征,后一行为难以单独成罪,在刑法评价上,视为数个行为之接续施行,因而不属于同名数罪,应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整体上的“一次”强奸。


李耀辉:接续犯理论下的刑事辩护思路——以一起强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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