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事業單位招聘公基備考:關於共同正犯成立條件

所謂共同正犯也是在公共基礎考試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情況。就共同正犯的成立的條件來說,只要客觀上有共同行為的事實,主觀上有共同行為的意思,就可以肯定為共同正犯,並貫徹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

  接下來我們分析兩個要件:

  (1)“共同實施行為的事實”,是指分擔了導致結果發生的重要行為,或者說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實現起到了重要或者關鍵作用,而不要求行為人分擔了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

  (2)“共同的行為意思”,是指共同實現構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有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行為人具有和他人共同實施行為的意思,而且也不要求數人直接形成共同的行為意思,通過某個行為人分別向其他行為人聯絡的,也具有共同的行為意思。例如:甲邀約乙與自己一起對丙實施強姦行為,乙接受邀請的,甲、乙就具有共同的行為意思。

  由此可知一種情況就是,共同犯罪是排除過失犯罪的,雙方有任何一方是過失就不成立

  例題:關於共同犯罪,下列敘述正確的是(C )

  A.一般共犯是指兩人以上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B.五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C.共犯罪人主要分主犯.從犯.脅從犯

  D.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主要罪行處罰

  解析:A選項中般共犯實指兩人以上共同犯罪,指的是故意犯罪,故A選項錯誤;B選項中共同犯罪只需兩人以上即可,故B說法錯誤;D選項中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故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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