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鍾南山、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商標,一律駁回


搶注“鍾南山、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商標,一律駁回

疫情還沒有結束,出現了很多有關疫情的商標申請註冊,這些商標裡面有很多扎眼的,例如:鍾南山、李文亮、雷神山、火神山等等。從本人接觸的業務圈子裡面朋友和同行的反應來看,大家普遍認為註冊這樣的商標不合適,應該予以駁回。我們也看到,最近,國家知識產權局逐一駁回了這些商標。

駁回註冊商標是需要法定理由的,這次國家知識產權局用的最多的理由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即: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主要是認為這些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那麼如何理解《商標法》有關“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呢?有人說這是一個兜底條款,那麼它兜的是誰的底呢?本文從七個方面簡要討論一下。

1.《商標法》第十條屬於禁用條款,即如果違反該條規定,商標不但不能註冊,而且不能使用。

也就是說,這些被駁回的“鍾南山”、“李文亮”等商標,不但沒有註冊成功,也不能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不良影響”條款是對商標傳遞的文化信息違反公序良俗的概括性規定,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對於涉及私利的情況不宜適用該規定。

商標是有文字、圖形等元素組成,這些元素具有顯著性、識別性,自然也有文化信息在裡面。如果這些文化信息違反了公序良俗的規定,也是不能註冊的。在很多國家,規定了商標註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這些規定與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的“不良影響”近似的。

之前有過“微信”商標這樣的案例,把不良影響用在了保護企業利益的方面,業界批評的聲音很多。大家總的看法是:這個條款應該用於保護公共利益,不應該用於保護企業利益。

3.“不良影響”條款是對“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兜底與補充條款,不涉及“善良風俗文化”的情況不宜適用該規定。

例如:申請註冊的商標存在與其他國家或者國家組織標誌混淆的情況,應該適用該條的其他款項的規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各種禁止註冊與使用的規定,這些規定不是都與文化有關係,有的是要規避一些國家、國際組織的標誌,有的是要規避一些地名的使用,每一條款的任務不一樣。

不良影響作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上位概念,不是對所有情況的兜底,只是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兜底。

4.適用“不良影響”條款時應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在考慮“不良影響”的時候,主要考慮哪些方面,《商標法》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這個條款進行了具體化和豐富化,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這就要求我們在判斷是否有“不良影響”的時候,主要考慮該司法解釋界定的範圍,進行豐富的論證,切勿進入自我認定的怪圈,即:我認為有不良影響就有不良影響。

5.涉及到人名時,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其他不良影響”。如果有關標誌的註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於商標法已經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於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例如:將某人的姓名註冊成為商標,可以考慮適用《商標法》“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鍾南山”是我國抗擊非典和新型冠狀病毒的領軍人物,其個人對社會的貢獻社會公眾耳聞能詳的主要是這兩次疫情,將其姓名註冊為商標,不但侵犯其姓名權,而且具有不良影響。

如果換一個人的名字,例如“馬某”或者“馬某某”,可能也是名人,也有很大的影響力,但是這樣的商標主要侵犯的是他們的姓名權,並非公共利益,不宜引用“不良影響”條款。

6.因為“不良影響”條款考慮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在判斷是否構成不良影響的時候,不能以“相關公眾”的標準判斷,而是應該以“社會公眾”的標準判斷。

這是判斷的主體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在判斷某一商標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是否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構成了近似商標、以及是否與其他的商標構成了混淆,都是從“相關公眾”的角度進行判斷的。

所謂“相關公眾”指的是與商標註冊的特定商品有關的消費者、經營者等公眾。但是,《商標法》第十條為禁用條款,需要從“社會公眾”的角度進行判斷。例如,涉及到某一少數民族忌諱的標誌,註冊在某一商品種類上,或許“相關公眾”沒有認為存在不妥之處,但是對於該特定少數民族人民來說卻是傷害了民族感情。

7.判斷是否構成“不良影響”的時候,應該考慮申請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有的人認為,只要考慮商標標誌本身的內容就可以了,不要考慮註冊在哪個商品種類上。對這種觀點,本文不認可。

有的商標在某些種類上註冊沒有不良影響,但是在另一些種類上註冊就有了不良影響。例如,一些宗教符號註冊在宗教用品上沒有不良影響,但是註冊在一些禁忌食物上則會有不良影響。

考慮申請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涉及到語境的問題,即通過什麼樣的語境來判斷是否存在“不良影響”,這個問題要跟上一個問題區分開,考慮申請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代表從“相關公眾”的角度考慮,還是從“社會公眾”的角度考慮。只是因為商標總是與商品一起用的,有一個使用環境,不應該割裂開。

綜上,此次疫情到目前為止八萬多人確診、幾千多人死亡,成千上萬的家庭破碎,大部分企業停工停產,到現在都沒有結束,我們國家和人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是我國的一個重大的災難性事件。所以,與疫情相關的文化信息關係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關係人民群眾的情感。

商標由文字、圖形等組成,也傳遞著文化信息,與疫情相關的商標關係到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分析和判斷是否構成“不良影響”。

例如:雷神山、火神山醫院是“醫護人員的戰場,也是新冠肺炎患者的希望”,不但如此還有眾多的患者在住院,還有很多患者死在這兩所醫院。如果註冊的商品類別不當,則容易造成“不良影響”。

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應該理解相關法律規定,不盲目跟蹤熱點,不申請有悖國民人民情感的商標。疫情之下,大義當先,在考慮經濟利益的時候,也要考慮社會利益。

作者:趙虎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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