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物業,誰才是“真正”的主人?

小徐逗你樂


業主業主,物業設施之主!業主當仁不讓的成為小區的主人是天賦人權的基本理念!

物業服務公司,為小區物業及設施提供維護管理服務的企業!

業主有法定的權利義務!

物業公司有法定的經營權利及服務義務!

業主行使權力的基礎應該是“當仁”!“不讓”則是合理合法而且要合乎現狀實際的維護自己權益!

一口吃不成大胖子,待在非洲基本上過不了“美式”生活!

眾口難調在一個三口之家都會淋漓盡致的體現,何況小區這個七姓八雜,三教九流的群體之地!

矛盾的產生當然也是天經地義的自然現象!

矛盾的消除當然更是暢所欲言的和諧溝通!

如果只考慮一方之利而取對方之益,相信永遠都是頭疼連帶出的難過!


寂靜了風尚


有這種想法的人不建議住小區。

一個小區是公共場合,為了各家住戶有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才產生的物業。業主認為自己花錢買的房子,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物業的地位也確實挺尷尬,拿了業主的管理費,該乾點活管理好小區才能對得起業主,可是有一小部分業主又不配合管理。

早段時間因為疫情,電視新聞播放了一段業主不配合保安測量體溫,還毆打保安的事情,傷的比較嚴重,最後毆打人者被判了一年六個月的坐牢!感覺大快人心;還有早兩天我小區也有一個年輕人亂停小車在公共區域,一個可以當他父親年紀的保安大叔出來管理了,年輕人不但不配合,差點毆打老者。

個人認為,只要物業是合理的管理,大家都應該遵守規則。當然那一少部分不遵守規則的,出了事情就交由公安機關去管理,坐幾年牢獄就該老實了。

題主提出了這個問題,想必也是屬於那一小部分範疇,你買了房子,你就是老大,你才是主人,你可以在小區裡面躺著走,搞事情最好往大的搞,不然你一輩子體會不到吃國家飯的滋味。

業主和物業,沒有誰是主人,誰是老大,處於互相利用關係,公共場所,誰惹事了,觸犯了法律了,由法官告訴你誰才是老大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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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物業管理已經修改成物業服務了,黑社會式管理物業註定會被淘汰,物業不是主人,當然也不是僕人,只是服務合同的甲方乙方,物業無法提供優質服務或者接受不了絕大多數業主的意志的,可以走,業主也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享有權利。ps.隨著國家的重視,服務雙方將更加有法可依,正確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沒有誰是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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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從開發商手裡買到房子起,小區裡寸草寸土都是屬於全體業主的,這些都是業主花了錢的,物業只是業主們的僱傭負責管理小區的服務業主的,主次要分清楚喔。而現在大多數物業管理公司都是獨斷專行,我行我素,對於這樣的物業業主們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按法律程序與物業解約,與這樣的物業公司無須糾纏太多,就是解約再請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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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白物業和業主是主和主人的關係。物業一天兇巴巴把業主訓的。物業他沒搞清楚,是業主養的他們,給他們提供的職業,現在的物業比四眼狗還翻臉不認人,對主人的態度極其惡劣。如新通和諧家園B區的女門衛,基本上和業主都走過家裡了,每天跟個瘋狗一樣的咬人。新通物業用的都是像這樣子的人,所以業主和物業關係搞不好。


四爺cq


當然是物業,事實勝於雄辯。再多的法律解釋都掩蓋不了事實。不服又能怎樣。



迷彩小老弟


物業理論上是替業主服務的,業主有權辭退,現在好多是開發商捆綁銷售帶來,業主根本管不了他們,靠業主來養他們,這些貸款買房的真的好可憐,要養銀行,還要來養物業。我買個門面,平時見不到物業,但物業費是周邊小區的若干倍。這就是黑暗,最大的漏洞就在開發商身上,找了物業,商品房銷售時連帶物業合同一併讓你籤,不籤辦不下來。國家應當強制在物管法裡增加一條強制性內容:新建住宅小區的物業合同首次不得超過三年,首次合同結束後,物業認定由居委在業主監督下公開社會招標,堵住這個漏洞!!!!


漠野62


為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出力

是每個小區業主的義務

以後每個小區都會有業主委員會

業主有了話語權

有了監督物業

的權利



103彪子


業主和物業,業主才是真正的主人。物業是為業主提供公共設施服務的客體。業主公共設施的舒適感,來自於物業服務的精緻。假如物業管理侵犯了業主的權利,業主委員會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或更換物業公司。物業和業主是一對矛盾體,物業盡力為業主提供良好的服務,而業主也應多一份理解和尊重。


曦陽Zzz


進戶門裡面你只要不影響別人,你就是主人。出了門,你啥也不是,除非你能拉到50%的業主和你一致行動。否則別擺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撒泡尿照照,不交物業費的貨色,你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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