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味”——勿觸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紅線

前言

正當2012春節來臨,舉國上下充滿祥和喜慶的節日氛圍時,新冠肺炎疫情以"人傳人"的態勢從武漢爆發迅速席捲全國,給全國人民的工作生活及社會的經濟發展造成嚴重影響。新冠肺炎發生以來,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新冠病毒來源於野生動物,因而野生動物具有引發新冠肺炎的危險,儘管到目前為止,新冠肺炎疫情發生的確切原因尚未正式公佈,但此次疫情與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直接相關似乎已成共識。亂捕濫食、非法交易野生動物這個突出問題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一時間,為防止此類重大災難性事件的重演,社會各界紛紛呼籲以嚴格的立法形式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切斷由野生動物引起病媒傳播疾病的途徑。新冠肺炎疫情終於將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2月24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對各種非法交易、捕殺、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予以禁止並給予嚴厲打擊。

我國法律對非法食用、捕殺、交易野生動物一系列行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該《決定》以前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本文擬以該《決定》的出臺為背景,討論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針對非法獵殺、食用、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如何規制?

第二、《決定》從哪些方面彌補了我國在打擊亂捕濫食、非法交易野生動物方面的制度空白?

第三、《決定》出臺後,出現類似亂捕濫食、非法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將可能涉嫌我國《刑法》哪些相關罪名?

法規鏈接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第三十二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侷限性

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在保護野生動物及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範圍方面具有一定侷限性,已不能完全適應未來防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需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的定義來看,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仍有大量野生動物未被納入保護範圍,它們既不屬於重點物種也未列入任何名錄,導致監管出現空白。

2、從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內容看,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在保護範圍方面,僅限於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禁止食用的範圍僅限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

3、存在制度漏洞。對"三有"類野生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二、《決定》如何填補我國在亂捕濫食、非法交易野生動物方面的制度空白?

從這次疫情防控以來的輿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贊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另一方面,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必須同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交易及相關行為和活動,包括有形市場、網絡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販賣等各種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和活動,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利益鏈條。據此,《決定》作了如下明確規定:

1、首先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2、擴大法律調整範圍。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3、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本決定增加的違法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4、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5、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三、《決定》出臺後,亂捕濫食、非法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將可能涉嫌哪些相關罪名?

對引發本次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各種非法捕殺、食用、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將可能涉嫌以下幾個罪名:

1、非法經營罪。

為了野生動物資源永續利用、維護市場經營秩序,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明確了我國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營使用實行准入制度,對進入流通領域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

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並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並實行狩獵許可制度、年度獵捕量限額管理制度和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檢疫制度。故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屬於我國刑法中非法經營罪所規定的需經許可經營的"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法律依據:

(1)《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3)《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違反本法第30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於2020年1月20日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據此,可以認定雖然新冠肺炎是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從實際的社會危害性考量,可以將新冠肺炎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評價。而新冠肺炎即是經國務院批准的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故也應是該罪的規制對象。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屬於危險犯,即只要具有引發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危險的行為即可定罪。新冠肺炎發生以來,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新冠病毒來源於野生動物,因而野生動物具有引發新冠肺炎的危險,故從這點而言,非法交易野生動物具有潛在的引發或者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法律依據:

(1)《刑法》第 330 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2)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4)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2)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管轄追訴標準(一)》)第 49 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訴。

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312條第1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野生動物必須是上游犯罪人非法狩獵所得。

二是收購人必須明知野生動物系非法狩獵所得。

三是收購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隻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款:"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隻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2)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所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非法獵捕、殺害的行為都構成犯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都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論處,而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

結語:

由於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通過一個專門的決定,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下一步我國將統籌開展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及完善工作,包括積極推進《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解決濫食野生動物問題,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全體社會成員都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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