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吃野生動物犯法


導語:2月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本文第一時間進行解讀,供大家參考。

01《決定》出臺的背景——對民聲民怨的積極回應

和17年前的SARS一樣,這次疫情的病毒來源也指向野生動物。

哲人說,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但悲劇卻再次上演。

國人普遍擔憂:我們會不會第三次踏入這條河?

目前我國法律重在保護瀕危野生物種,而非重點保護動物的有效保護幾乎為零。《野生動物保護法》實為“瀕危野生動物保護法”。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關於禁食的法律規範,僅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三有”類野生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並不在禁止食用之列。

由此導致我國野生動物消費市場規模巨大。在森林公安的案件庫裡,被列為“大案要案”的每年就有數十起。



吉林森林公安破獲的一個全國性的非法販賣野生動物網絡

從今天起,吃野生動物犯法



湖南森林公安破獲的全國數量最大的穿山甲案

從今天起,吃野生動物犯法



江西森林公安破獲的有史以來最大一起販賣野生動物案(1.7萬隻)

從今天起,吃野生動物犯法

《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

02 《決定》的效力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個決定,屬於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簡單來說,《決定》與《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03 哪些動物不可以吃?

●1.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

●2.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

——見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3.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見《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4.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簡單來說,全部陸生野生動物和部分水生野生動物,不可以吃!

04 哪些動物可以吃?

●1.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兔、鴿等;——見農業農村部公佈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2.未列入前述各類保護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

從今天起,吃野生動物犯法

問題來了:小明在自家地裡抓了50只螞蚱,經過鹽水浸泡、油炸、孜然辣椒粉調味等工序後,端上了餐桌。在小明正準備享用美食時,接到群眾舉報的執法人員來到了小明家。

請問小明犯法了嗎?

05 《決定》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四、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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