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划得來”不僅涉嫌傳銷!還涉嫌詐騙

去年,四川德陽市警方成功偵破一起涉嫌特大網絡犯罪案件,抓獲龔某、盧某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經查,犯罪嫌疑人龔某、盧某某等人先後註冊成立了“成都‘划得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划得來”)及“四川之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清貨返利、推薦獎勵和團隊提成為噱頭,通過“‘划得來’商城”平臺,獲取非法利益。

據悉,該案件涉及全國多地,警方辦案部門在德陽市公安局(長江東路236號)綜合樓一樓報案大廳設立了“划得來”專案接待點,並開通了0838-2597115諮詢專線電話。

目前,該案經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再次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但是,有受害者提出質疑,辦案者僅僅以傳銷作為偵查方向,忽視了另一個罪名——詐騙。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先看看有關人員提供的材料證據——

“划得來的”銷貨渠道——虛假廣告宣傳,以能幫微商清貨為名,說有五大銷貨渠道,並且清貨由保險公司擔保,盧營營拿出價值10個億林權證資產為會員保底,虛構一個第三方,來說明支付返款有保障。以零售價幫助會員清貨為誘餌騙取受害者即給他們交錢,又給他們交貨,實際根本就沒有清貨能力。每天製作假銷售貨物視頻騙取會員的信任,(實際是租用大貨車從甲倉庫拉到乙倉庫做的視頻)。

這些都符合詐騙罪中關於“虛構事實”的客觀條件。

“划得來”超低價出售商品——所謂幫助會員零售價清貨,反而在“划得來”商城以超低價格出售會員商品,把服務費和貨款佔為己有。

舉例:

1、幸福狐狸內衣原零售件316元和188 元/件,“划得來”商城就給買29、9元。

2、西洋參靈芝茶原零售價198元,“划得來”商城買10元/盒和39、9 元/5盒。

3、金絲燕窩原零售價238元/盒“划得來”商城賣39、9元/盒等等) 。

賣得的錢都歸“划得來”公司所有,根本不返回給委託人,這些事實說明,“划得來”公司盧營營等人根本就不是為會員零售價清貨,目的是用別人的貨物賣錢後佔為己有,明顯的是以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為目的的預謀性手段。

用魔法棒詐騙貨款和服務費——“划得來”公司老闆盧營營以發0.04空包裹的手段,進行斂財。2018年4月份開始讓會員以買魔法棒清貨的名義,騙取會員的貨款和服務費,表面上說是幫會員買低價便宜貨,再幫會員在“划得來”清貨,而實際上是在隱瞞真相,目的是侵佔會員的貨款。這一事實符合詐騙罪中“隱瞞真相”的客觀條件。

“划得來”隱瞞真相的情況下,促使會員上當受騙了,(盧營營給會員發微店鏈接,是專門用於賣給會員魔法棒用的,會員的貨款直接在微店上付款進入盧營營自己的賬號)。

在2018年9月16日岑美玲副總就和老闆盧營營提出不要再做魔法棒了(因為岑美玲覺得會出問題),可老闆盧營營不聽,說要以公司公告通知為準,繼續做魔法棒套取會員貨款,直至“划得來”2019年6月4日案發之後會員才知道魔法棒是不給返款、不給提現,純屬為佔有會員的財物而預謀設置的微店鏈接。

專家說法:

針對群眾所反映的情況,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划得來”公司既具備傳銷罪的構成要件,也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兩罪並罰。

我們看看網絡傳銷是怎麼回事兒。

網絡傳銷的主要特點,一是高額利潤的誘惑性。網絡傳銷組織往往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謊稱參加後可以短期內返還投資,得到高額利潤,但要求參加者先支付一定資金。這一點正是傳銷的本質特點,不論何種形式的傳銷,都往往以高額利潤作為誘餌,並以支付一定費用設置陷阱。二是銷售產品的虛擬性。網絡傳銷一般沒有實際商品銷售,以低投資高回報為誘餌,欺騙、誤導和鼓動網民加入,騙取錢財。其營銷模式是,網絡傳銷不需要在特定的地點聚集大量的人員集中宣傳、洗腦,也沒有具體的商品作為傳銷載體,而是通過互聯網的形式發佈信息,以高額利益為回報欺騙他人加入。

那麼,詐騙罪的特點又是什麼呢?

先看看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從以上法律層面上來看,“划得來”是從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的。

作為“划得來”清貨會員來說,並不是要通過“划得來”網絡平臺發展下線,也沒有想以這個平臺獲取利益的主觀故意,他們只是在被誤導的情況下,想把壓在自己手中的貨物銷售出去,對於他們,不具備傳銷的故意。而對於“划得來”來說,不只是靠拉人頭分級的消費返利,而且是虛構事實吸引有清貨欲求的人交錢交物據為己有,同時隱瞞了他們根本不是為別人銷貨獲取差價的商業行為,“划得來”的做法不僅有傳銷追的特徵,很明顯,還具有詐騙罪的特徵。

這裡面最為關鍵的一點,清貨會員沒有靠拉會員牟利的意圖,只是想脫銷自己的貨物,哪怕是低價處理,他們不具備傳銷人員的故意性。

所以,作為“划得來”一案,應該兩罪並罰,而不僅僅是以傳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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