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朝鮮以《Mr.Trot》出演者為對象陷入1億韓元違約爭議。 再加上"預選賽出場費0韓元,正式比賽出場費10萬韓元"的條款,對於大型電視臺以個人為對象展開的活動來說,非常粗劣。
TV朝鮮與《Mr.Trot》的出演者簽訂的《出演合約》中"與解除合約無關,因為違反1億韓元的違約罰單及合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體育傾向》單獨接收了成為"國民選秀節目"的TV朝鮮《Mr.Trot》的出演合同。 確認結果顯示,與電視臺相比,出演者有不合理的條款,甚至拿鉅額的"違約罰"條款來打擊出演者,即所謂的"毒巢條款"。
在合同中,問題最大的條款是第9條第1,2款。 第1項規定:"TV朝鮮或出演者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違反本合同時,對方可以解除合同,與解除合同無關,可以要求賠償1億韓元的違約金及違反合同的損失。" 在第2款中,對錶演者的地位作了更詳細的闡述。 該條款規定"在引起社會爭議或損害品位的情況下,TV朝鮮可以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外,還可以提出1億韓元的違約處罰及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 而且還以"保證不違反大韓民國的任何法令"為內容,切斷一切提出異議的餘地。
對此,安心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奉柱表示:"第九條第一款中似乎規定了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是雙方的義務,但第二款中只規定了出演者有違約和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
法務法人泰日的律師李景德也解釋說"違約金是在不履行合同時另行沒收的違約金","與解除合同無關,這是違反1億韓元的違約金及合同約定的"。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條下,《Mr.Trot》的出演者不僅包括成年人,還有被稱為"青少部"的兒童出演者,鑑於這一點,有人指出這種做法有些過分。
而且在片酬上也發現了不公平的條款。 合同第4條第1項中寫明,出演者每集支付10萬韓元的演出費,這是支付給在正式選舉以上選拔的演員。 2016年播出的Mnet《PRODUCE 101》第一季曾因為要求練習生出演者免費出演而引起爭議,《Mr.Trot》至少在節目初期出演過1~3集的101名。
與此相反,為電視臺利益制定的條款卻被詳細記錄下來。 第7條 電視臺擁有著作財產權,出演者在電視臺行使著作財產權時,不得行使著作人資格權(作者通過著作作品獲得的人格利益保護的權利)
法律界對該合同的總體評價是"有很多內容對出演者不利"。 李景德律師表示"雖然《Mr.Trot》的合約條款部分反映了公正交易委員會的糾正措施,但即使是自發性的出演,對於未能進入決賽的出演者,也完全沒有支付出演費,這是電視臺的責任"。
高奉柱律師指出:"在電視臺行使著作財產權時,不允許出演者行使著作人格權,對於電視臺的二次著作相關事業也沒有規定範圍,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出演者的權利。"
2010年代以後成為電視臺大勢的選秀節目每次都成為大話題,成為電視臺的主力內容。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有因為強制簽訂不公平的合約或沒有進行演出費等補償而引起爭議的節目。 最終,公正交易委員會於2018年5月對參與選秀節目的不公平合約採取了刪除過分的損害賠償條款和播放義務附加條款等的糾正措施。 但是TV朝鮮《Mr.Trot》卻將視線轉向,強制要求出演者簽訂不公平的合約。
與此相關,《體育傾向》當天上午向TV朝鮮詢問了相關事項,但下午3點多鐘卻只能得到"正在整理立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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