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走私穿山甲鱗片談刑法對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

從走私穿山甲鱗片談刑法對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

2020年2月7日,華南農業大學宣佈,根據最新研究表明,穿山甲是新型冠狀病毒的潛在中間宿主。該研究結果,對本次疫情的源頭防控具有重大意義,為野生動物管控的相關政策調整提供了科學依據。


走私案件仍高發

從走私穿山甲鱗片談刑法對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

查詢百度百科“穿山甲科”可知,目前世界上一共存在8種穿山甲,4種分佈在亞洲,4種分佈在非洲。這8種穿山甲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雖然受到國際公約的保護,但是在巨大市場需求和經濟利益的刺激下,穿山甲仍然被廣泛獵殺,以作為食物及傳統藥物使用。而根據調查,被非法捕捉或獵殺後的終點,卻是亞洲尤其是中國市場。目前,穿山甲在亞洲的4個物種已處於瀕危和極危狀態,非洲的4個物種均處於易危。

對於走私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有明確且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發佈《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刑法條文作出了具體的司法解釋。但在明確的法律規定下,我國海關每年查獲的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案件仍屬高發。


加強對刑法認識

從走私穿山甲鱗片談刑法對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審理的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犯罪案件中,多件涉及穿山甲鱗片,涉案價值共計人民幣235萬餘元。

這些鱗片的來源主要是鱗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屬大穿山甲,而攜帶入境的,均是我國在非洲務工的人員。據被告人供述,非洲當地人知道中國人要穿山甲鱗片,便將捕殺的穿山甲食肉後,把鱗片賣給(或贈予)中國人。

而國人走私穿山甲鱗片的主要目的,是以中藥成分在市場上販賣。在案件審理中,大部分被告人明確知道中國海關禁止攜帶穿山甲鱗片入境,但是他們往往對自己行為的後果缺乏認識,不知道會構成犯罪、會被判刑;還有的被告人提出,在非洲,穿山甲鱗片屬於廢棄物,非常便宜,但為什麼在國內認定的價值卻高出很多?

對於走私珍貴野生動物、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犯罪的認定及處罰,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此,我們也建議,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海外務工人員出境前教育,使他們瞭解海關法和珍貴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真正理解走私珍貴野生動物、珍貴野生動物製品行為對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嚴重危害性,清楚刑法對此類犯罪懲罰的嚴厲性;同時海關部門要加大對走私珍貴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查處力度,讓走私分子不再抱有僥倖心理。


立案及量刑標準

從走私穿山甲鱗片談刑法對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

關於珍貴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認定,直接影響走私案件的立案及量刑標準。在我國,珍貴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陸生野生動物的價值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確定,水生野生動物的價值由農業農村部確定。

以穿山甲鱗片的價值認定為例,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附錄,穿山甲所有種的基準價值為8000元/只;我國是CITES締約國,CITES附錄I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已依法被分別核准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對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格的10倍計算;在審理的走私大穿山甲鱗片案件中,鑑定機構根據穿山甲的體重與體長、體重的比重(骨比重、肉比重和內臟比重)與穿山甲體表面積的比例關係、鱗片在穿山甲體表的覆蓋面積比例(65%〜70%)、鱗片的比重、鱗片在穿山甲體表的重疊覆蓋度等,並參考相關資料,將每3千克鱗片等於(來自)一隻大穿山甲計算;再考慮穿山甲鱗片不是穿山甲個體的全部,但卻是穿山甲的主要利用部分,故將穿山甲鱗片按照穿山甲整體價值的80%來計算,綜上便可以得出涉案穿山甲鱗片的價值。

例如,某人走私15千克大穿山甲鱗片,其價值認定的計算公式為:8000元/只×(15千克÷3千克)只×10倍×80%=32萬元。所以,認定珍貴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不是以市場交易的價格為準,而是以對該野生動物的資源保護管理費為主要標準。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在刑法規定對非法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珍貴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予以懲罰的同時,野生動物仍然在市場上被公開售賣、在餐廳中被大快朵頤,穿山甲鱗片被用作中藥⋯⋯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在“(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裡,規定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由此,第一次提出了“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行為,將可能構成犯罪。


從走私穿山甲鱗片談刑法對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

此次疫情給我們的教訓足夠深刻,希望能喚醒全社會的良知,認識到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就是在毀滅我們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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