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動物園因高價收取停車費 被罰款5萬元

3月9日,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鄭市監價罰字(2019)4號],鄭州市動物園機動車停車場高價收取停車費,涉嫌價格違法被處以5萬元行政處罰。

內容如下: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3月9日,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鄭市監價罰字〔2019〕4號:

當事人:鄭州市動物園

根據工作安排,本機關依法於2019年3月26日對你單位(鄭花路2號)機動車停車場價格執行情況進行了調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機關於2019年4月1日立案並進一步調查。經查證,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你單位用地屬於政府劃撥土地,停車場收費應執行政府定價。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內城區公共停車場機動車存放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的通知》(鄭政文〔2011〕225)文件規定,你單位(鄭花路2號)所在區域屬於三類區域,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應執行白天2元/次,夜間4元/次的收費標準。

而你單位將停車場(鄭州市動物園與丹尼斯百貨之間人防工程上方的機動車停車場)交由承租方經營管理收費,你單位收取每年11萬元場地租賃費。承租方按照你單位制定的20元/車/次的標準收取機動車停車服務費,由於承租方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的收費情況沒有記賬,具體收入情況難以統計。在反饋問題後,你單位要求承租方糾正了收費標準,於2019年3月27日公示了新的收費公示牌,及時改正了價格違法行為,減輕了危害後果。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證明鄭州市動物園機動車停車場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

2、2019年3月26日拍攝的明碼標價公示照片打印件兩份,證明該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收費執行標準;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證明收費標準的制定主體、收費形式、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4、2019年3月27日拍攝的明碼標價公示照片,證明改正後的收費標準公示情況。

本機關於2019年5月2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鄭市監價罰告字〔2019〕1號),告知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起陳述、申辯,視為放棄。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存在高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因你單位只是收取了租賃費,並未收取機動車停車服務費,無法計算多收價款,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處罰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對你單位應按照沒有違法所得予以處罰。

由於你單位與承租方重新公示了新的收費公示牌,及時改正了價格違法行為,減輕了危害後果。根據你單位具體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規定,參照自由裁量標準《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七條第(二)項:“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的”、第十二條第(三)項:“《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最低數額以上和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數額的40%且不低於最低數額的”規定,你單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鑑於你單位已經改正違法行為,本機關不在重複責令改正,本機關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鄭州市財政局收款專戶(開戶銀行:鄭州銀行營業部,賬號: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鄭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你單位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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