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减免优惠进行账务处理,真的决定是否交企业所得税吗?

关于减免税费的账务处理,大致有两种看法:一是先计提、再结转,二是直接不计提。那么究竟哪种做法更好?采取哪种账务处理方法,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减免呢?

一、关于账务处理

观点一:如果属于法定直接减免,可以直接按照减免后金额记账。比如减半,就按减半金额入账;如果全免,就不用计提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例如: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本期原本应纳税额10万元,实际只需要缴纳5万元,则可直接按照5万元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5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

观点二:应当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体现减免。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例如:乙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期取得技术开发收入106万元(含税),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借:银行存款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6万

贷:其他收益 6万

这时候,有人就说了,第一种情况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没有体现政府补助,无法同时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体现了政府补助(其他收益6万元),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我们继续往下分析: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看能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当然,另有其他优惠规定可以符合也行;我们只是举例来讲),而与如何账务处理无关。直接减免通常难以同时达成上述三个条件:政府只是未收取企业的钱,并不是收取后、拨付给企业钱,不可能会有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之类,也就不可能就减免税收再减免企业所得税了。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为粉丝解答财税疑问逾三万题;原创文章上千。国家级人才库成员、国家级题库建设成员;多次国家、省级检查(组长)。关注老师微信公众号“草木财税”(Cmcs201809),直接留言咨询财税问题,权威专家免费解答。添加老师微信(TaxYu2018) ,加群交流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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