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臺在即,草案已經發布,在民法總則的基礎上民法典有哪些最新規定?
在債法與合同法的債的轉移中,有了最新的規定。
甲乙訂立汽車買賣合同,約定甲以20萬元的價格,將汽車A出賣給乙。雙方在合同中特別約定:雙方的債權均不得轉讓予他人。1、買賣合同訂立後,乙將對甲的交貨債權,轉讓給丙,並通知了甲。現甲的債務到期,丙請求甲交付汽車A。(1)如果經查,丙不知道甲乙“不得轉讓約定”。甲能否以“不得轉讓約定”為由,拒絕向丙交貨?
回答:不可以。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經查,丙知道甲乙“不得轉讓約定”。甲能否以“不得轉讓約定”為由,拒絕向丙交貨?
回答:可以。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2、買賣合同訂立後,甲將對乙的價金債權,轉讓給丙,並通知了乙。現乙的債務到期,丙請求乙支付價款。
(1)如果經查,丙不知道甲乙“不得轉讓約定”。乙能否以“不得轉讓約定”為由,拒絕向丙付款?
回答:不可以。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如果經查,丙知道甲乙“不得轉讓約定”。乙能否以“不得轉讓約定”為由,拒絕向丙付款?
回答:不可以。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總結:
1、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對當事人雙方有效。一方轉讓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對於第三人(債權受讓人)的效力,要區分是否為金錢債權:
(1)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要區分第三人的善意惡意(知不知道該約定)。
(2)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一律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區分第三人的善意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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