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蛀蟲”、串通投標,浙江省檢察院發佈年度服務民企十大典型案例

企業“蛀蟲”、串通投標…浙江省檢察院發佈年度服務民企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檢察


企業“蛀蟲”、串通投標,浙江省檢察院發佈年度服務民企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度,浙江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堅持依法懲處與平等保護相結合,依法辦理了一批涉民營企業案件,著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近日,浙江省檢察院發佈2019年度全省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加強對全省各級檢察院的涉企辦案指引,並作為對企業界的刑事合規指引。


01

劉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依法保護技術創新 助推出臺國家標準

劉某系浙江某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該工貿公司生產、銷售3756臺總金額達700餘萬元的走步機,經職業打假人舉報後,該器材被認為產品不符合跑步機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而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如果罪名成立,不僅該公司將被判處鉅額罰金,其法定代表人劉某也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鉅額罰金。


永康市檢察院瞭解此案後,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達成一致意見,由公安機關直接對被刑事拘留的劉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保障了該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2018年11月2日,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永康市檢察院專門組建調查小組,由院領導帶隊深入企業開展調研,發現涉案公司2018年產值1.05億,是本地區納稅優勝企業,屬於創新型民營企業。


辦案中,永康市檢察院深入分析涉案產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認為涉案走步機在運行速度、產品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跑步機存在顯著區別,檢測報告根據跑步機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徑行認定產品不合格,與該產品可能對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性不相當。期間,檢察機關兩次退查,主動致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請層報國家標準委請示走步機的標準適用問題。2019年3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函認定走步機為一種創新產品,不適用跑步機國家標準,並就產品名稱、宣傳、技術要求等方面給出了規範性的明確意見。至此,走步機這一新興行業有了國家標準。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檢察院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力保護了企業技術創新。


02

劉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依法懲治偽劣農資犯罪 保護種植企業合法權益

劉某某系河南省某韭菜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劉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新疆某韭菜基地購買散裝韭菜種子,在未經品種確定及專業質量檢測的情況下,將種子分裝成“韭寶1號”、“寒青韭霸王F1”、“中綠棚韭王F1”等品種予以銷售,並在種子外包裝印製編造的虛假標籤內容,或將未經分裝、不標註標籤的偽劣種子銷售給浙江平湖、河南永城等五家韭菜種植企業、農戶,致使180餘畝韭菜滯長,五家種植企業、農戶遭受損失41萬餘元。2019年1月3日,平湖市檢察院對劉某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提起公訴;2月20日,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1萬元。


平湖市檢察院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引導偵查人員遠赴新疆、河南兩地查證上游犯罪情況和補正種子質量鑑定意見,主持雙方達成和解,協調劉某某家屬和被害種植戶之間在經濟損失賠償標準和方式達成一致。同時,該院還就案件中發現的本地韭菜種植生產問題向平湖市農業農村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推動相關部門出臺了平湖市地方標準《韭菜生產技術規程》(DB330482/T 021-2019),進一步規範了韭菜選種和生產技術。


03

溫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溫某某、邵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溫某某原系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經理,離職後經人介紹認識溫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邵某某,邵某某在明知溫某某處於競業限制期的情況下,聘請溫某某為其公司聚氨酯鞋底原液研發負責人。溫某某將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間私自留存的產品配方、供應商及客戶信息提供給現任職公司,並冒用他人賬號進入原公司OA系統竊取信息提供給現公司。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溫州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利用溫某某提供的技術和信息生產聚氨酯鞋底原液產品,並銷售給溫州、福建等地的鞋材廠。經審計,該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利潤達723萬餘元。2019年4月11日,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對溫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溫某某、邵某某提起公訴。8月30日甌海區法院判決認定溫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溫某某、邵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公司判處罰金725萬元,對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對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甌海區檢察院在對本案審查起訴過程中,在電子數據中發現了溫州某新材料科技公司銷售內賬,使犯罪數額從偵查機關認定的289萬餘元提高到723萬餘元。同時,考慮到涉案兩家企業在當地均有較大影響力,甌海區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一方面積極促成和解,幫助被害單位挽回經濟損失3800萬元,維護了被害單位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法院對邵某某適用緩刑,確保其公司不因負責人被判處實刑而影響後續的經營發展。


04

任某某、陳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追贓挽損促諒解 風險提示助合規


任某某系寧波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營銷總監、副總經理,陳某某系該公司策劃經理。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間,任某某在某房地產項目採用UTF模式銷售過程中,向第三方銷售團隊負責人索取回扣人民幣76.8萬元,並單獨或夥同陳某某收受寧波某房地產項目廣告商好處費人民幣26.7萬元。2019年1月11日諸暨市檢察院對任某某、陳某某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7月12日,任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該案,諸暨市檢察院在審查中發現任某某另有挪用企業活動認籌金7.1萬元的情況,本著最大限度幫助企業追贓挽損的目的,對任某某、陳某某進行釋法說理,最終,任某某等人將受賄及挪用款項共計100餘萬元一併退出,取得了企業諒解。案件辦結後,該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房地產企業經營中普遍存在的風險點,向涉案企業發出《民營企業經營風險提示函》,對全市十餘家上市公司開展調研,梳理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的共性問題與特殊法律需求,並以調研報告的形式專題向市委市政府彙報,為上市企業提供精準法律服務。


05

林某職務侵佔案

打擊企業“蛀蟲” 維護企業權益

林某系浙江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保衛部長,其利用職務便利,以招聘親友到公司任職但不參加工作的“吃空餉”方式侵佔公司款項10萬餘元。2019年4月30日,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對林某以職務侵佔罪批准逮捕,7月24日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對林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9月9日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林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民營企業對職務侵佔等“內部腐敗”問題反映強烈,要求檢察機關加大打擊力度的呼聲強烈。濱江區檢察院企業“蛀蟲”依法批捕、起訴,並建議判處實刑,積極回應了民營企業呼聲。針對多發高發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侵犯商業秘密等涉企職務犯罪案件,該院向企業發出檢察建議書,促使企業開展了職務犯罪預防警示教育大會,同時,該院以召開案件剖析會、組織旁聽庭審、參觀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對非公企業從業人員中開展普遍性警示教育活動,促進了清廉高效的經營環境和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建設。


06

應某某、趙某某等人串通投標案

依法處理“圍標”犯罪 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應某某系寧波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系杭州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員工。2016年起至2018年期間,應某某會同寧波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的李某某、中鐵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的王某某,以統籌合作公司標書報價的方式聯合浙江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某路橋有限公司、杭州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企業進行串通投標,並約定在中標單位中標後,寧波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跟中標單位分包工程,同時向中標單位支付管理費,向未中標單位支付出場費等,涉及某縣境內7個工程,工程量價達10億餘元。公安機關以應某某等42人涉嫌串通投標等罪向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月8日,鄞州區檢察院經審查對趙某某等21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1月29日對應某某等人提起公訴,後應某某被法院以串通投標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鄞州區檢察院在審查中發現,寧波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夥同寧波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中鐵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幾乎壟斷寧海縣交通工程領域,浙江省內外其他企業只有通過與他們合作,才有可能承建該縣交通工程。這些企業參與串標的原因、程度等都不同,如不加區分,一律起訴,勢必影響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導致企業無法再承建工程,進而造成大批企業員工失業,甚至對浙江省內公路建設領域產生巨大影響。鄞州區檢察院最終對參與圍標的19家企業的2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對本案串通投標發起者應某某等人提起公訴,對涉案的寧波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寧波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追加單位犯罪提起公訴,同時,向寧海縣公路管理局、寧波市市交通局、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發出檢察建議,制定整改方案,對全市串通投標有效整頓。浙江衛視等媒體對本案進行了報道。


07

陶某某等人串通投標案

分類處置顯效果 打擊保護兩不誤


陶某某系浙江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某系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範某某系浙江某路橋有限公司負責人。2016年,縉雲縣某國道整治工程項目指揮部就該項目第2合同段發佈招標公告,要求投標人必須是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的公司。縉雲縣某交通建設工程公司(三級資質)總經理李某某(另案處理)為承接該工程,找到陶某某、陳某某、範某某,商量借用三人名下的公司投標,同時通過三人聯繫其他14家公司共同投標,按照統一安排的標價來製作標書,並約定中標後工程交由縉雲縣某交通建設工程公司施工建設。最終,該工程被陶某某等人聯繫的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6380萬餘元的價格中標,並按約定交由縉雲縣某交通建設工程公司施工建設,工程已順利完工。公安機關以陶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標罪移送審查起訴後,2019年6月28日,縉雲縣檢察院對陶某某等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在辦案過程中,縉雲縣檢察院瞭解到涉案三家企業中有兩家公司是全市僅有的兩傢俱有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二級資質的公司,2018年度涉案三家企業共向稅務機關繳納稅費高達4000餘萬元。若該三家企業的信用等級因本案被評定為D級,公司至少在2年時間內無法參加投標活動,將會面臨倒閉危機,也會對全市交通工程建設企業的發展造成重創,直接影響當地經濟發展。縉雲縣檢察院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了“限制打擊範圍、明確打擊重點”的總體思路,將主動提起串標犯意、實際操作串標行為的縉雲縣某交通建設工程公司、李某某等單位和個人作為打擊重點,以串通投標罪起訴至法院;對聯繫多家公司共同幫助投標的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等人,因情節較輕,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對僅出借資質未具體實施串標行為的其餘14家公司,建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通過輕重有別的分類處置,既有力打擊了招投標領域的違法犯罪,又有效保障了當地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


08

朱某某合同詐騙案

個案背後查漏洞 檢察建議促治理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間,朱某某經事先預謀,以完成小額訂單的方式獲取義烏小商品市場商戶信任,以賒賬採購的名義向被害人樓某某、傅某某、王某某騙取了共價值14萬餘元的布料、拉鍊、皮革等貨物。2019年11月5日,義烏市檢察院以朱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義烏市法院提起公訴。11月13日,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


為了從源頭防範市場經營戶被騙案件的再度發生,義烏市檢察院對近三年來辦理的130件合同詐騙案進行檢索,發現市場經營戶被騙案件達94件,涉案金額1.13億元,市場經營戶普遍存在對交易對手身份核實嚴重欠缺、賒賬交易普遍、合同訂立隨意、易受高額利潤誘惑、財務管理制度不規範等漏洞。


為此,義烏市檢察院開展實地走訪、調研,結合在類案研究中發現的企業經營管理、市場交易方面的漏洞,撰寫了《市檢察院關於市場經營戶被騙案件頻發 交易規則五大漏洞折射訴源治理刻不容緩的報告》,提出針對性強的意見建議,得到義烏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批示和高度重視。同時,該院持續推進檢察建議落地落實,與職能部門共同推進實施規範市場經營行為、構建市場信用體系、推進線上統一平臺建設、強化市場主體信息審核、實行貿易數據動態監管、加強外匯結算賬戶審查等六大具體舉措,構建市場經營法治環境。


09

陳某某騙取貸款案

服務“三農”保民生 不予起訴促還貸

陳某某系新昌縣某苗木專業合作社實際控制人。2015年5月,陳某某以合作社名義,向中國銀行某支行申請“福農”貸款,銀行對合作社授信額度200萬元。之後陳某某以林某某等七人名義,偽造苗木購銷合同,由該七人簽署信用卡大額分期合同,向銀行貸款人民幣200萬元,新昌縣某物資有限公司、新昌縣某苗木專業合作社及陳某某本人等提供擔保,貸款發放至林某某等七人的銀行卡賬戶後,陳某某將七人銀行卡內的貸款金額用於償還個人借款。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以陳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4月8日,新昌縣檢察院對陳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新昌縣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中發現新昌縣某苗木專業合作社位於偏遠山區,系由村民自願聯合進行合作生產、經營所建立,在案件辦理期間仍在正常運營,而陳某某作為實際控制人和經營者,所貸款項主要為農村開發房地產,由於政策問題,其購置的土地無法順利開發經營,導致其資金週轉不暢,直接影響其合作社的經營發展。經過走訪調查,瞭解到陳某某一貫表現良好,其經營的合作社可直接帶動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新昌縣檢察院結合合作社經營狀況、發展前景,認為陳某某仍具有還款能力。


為此,新昌縣檢察院促使陳某某與銀行達成以合作社每年產生的固定效益為基礎的分期還款協議,從而既保障銀行挽回經濟損失,又維繫合作社正常經營。新昌縣檢察院綜合考慮陳某某的認罪態度、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此後,新昌縣檢察院主動跟進回訪,現合作社正常經營,陳某某根據還款協議已按時向銀行還款80萬元。


10

永嘉某閥門股份有限公司等

59家泵閥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系列案

認罪認罰不起訴 企業經營有保障


陳某某系永嘉縣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經營人,2015年6月份以來,陳某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其所經營的公司,從溫州、杭州等地金屬材料公司為永嘉某閥門股份有限公司等59家泵閥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進項稅額,收取票面金額8%至10%不等的開票手續費獲利,有關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從5萬至180萬不等,總金額達950餘萬元。公安機關分批將該系列案件移送永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6月至11月間,永嘉縣檢察院對涉案的永嘉某閥門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企業、葛某某等52名直接責任人員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對5家企業不作犯罪處理(其中由檢察機關作絕對不起訴3家,由公安機關撤回2家);對3家企業2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起公訴,並被定罪處罰。


案件辦理中,永嘉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並建議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以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審查起訴階段,永嘉縣檢察院系統分析涉案企業的犯罪情節、追贓挽損情況、認罪悔罪態度,進行調查評估,同時督促涉案企業補繳稅款、落實社會公益服務,最終在聽取各方意見後,決定對涉案59家企業中法定刑三年以下且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補繳稅款的51家企業、52名直接責任人員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相對不起訴處理,有效保障了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隨後永嘉縣檢察院出臺《涉案企業綜合評估暫行辦法》,形成涉企案件辦理長效工作機制,為服務非公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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