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村的“混混”群體:越來越多的混混成為富人、企業家

陳柏峰 學術星球

中國鄉村的“混混”群體:越來越多的混混成為富人、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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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國鄉村江湖中的“混混”群體現狀分析》


01. “混混”及其代際差別


“混混”是指那些在普通民眾看來不務正業,以暴力或欺騙手段謀取利益,對人們構成某種心理強制,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人群。混混組成的圈子可以稱為“江湖”。“混混”的譜系非常廣泛,既包括那些無業而在街頭遊蕩滋事的小青年,也可能包括一些成功的企業家,還可能包括一些政府工作人員(如警察、城管)。“混混”的標準難以言明,當地人卻可以根據其一貫的行為方式進行“準確”(一致認可)的界定。


改革開放以來的混混可以分成四代。1980年代鄉村江湖中的“頑孩子”可以算第一代,他們出生在1960年左右。第一代混混由於受1983-1986年全國“嚴打”的打擊而“消沉”。1990年代初進入江湖的混混是第二代,他們出生在1970年左右;1990年代末和21世紀之初進入江湖的混混是第三代,他們出生在1980年左右;現在進入江湖的鄉村混混是第四代,他們出生在1990年左右。現在,第二、三、四代混混都混跡在江湖中。


第二代混混是從村裡開始“混”的,至今還活躍在鄉村舞臺上。他們一般在本地混,但混的範圍不盡相同,活動範圍比較小的在本村混,大一點的到鎮上混,再大的可能去縣城或市區混。他們大多從少年時期就開始混世,從學校出來後,就做過一段時間的“無業遊民”,成天四處遊蕩,不務正業,以偷雞摸狗、盜竊、勒索、搶劫等為收入來源,一些人因此曾被治安處罰或判刑。1990年代末期,國家轉型和社會經濟發展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機遇。一是縣鄉政府對鄉村混混的功能性需求。從1990年代中期以後,縣鄉政府對社會的治理難度越來越大,這尤其體現在各種稅費的收取上,包括農業稅費和城鎮的各種管理費等,這時政府開始利用鄉村混混幫忙收稅。二是經濟發展使鄉村混混謀取利益可以從侵財型犯罪轉向“灰色”經營。1990年代中後期開始,各地政府忙於開發各種項目工程,這對於那些頭腦靈活、與政府官員有特殊關係的鄉村混混來說,是謀取利益的大好機會。三是市場的發育,以及國家和集體公共資源的市場化,向混混提供了一個“原始資本主義”發展的機會,使得已經在侵財型犯罪中完成了“原始積累”的混混可以開始以合法的形式追逐利益。四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當時社會秩序的混亂,使得企業發展需要混混“保駕護航”。其中既包括企業家為了更高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需要,要求混混提供各種保護;也包括借混混之手,用非法手段謀取更大的市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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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生於1980年左右的第三代混混在1990年代末進入江湖時,第二代混混正在轉型,重要的江湖位置已經被佔領,重要的資源也已被他們虎視眈眈地看守住。第三代混混要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實在很難,他們錯過了“跑馬圈地”的黃金時期。他們進入江湖時,第二代混混已經在江湖上摸爬滾打近十年,既有經濟實力也有混世經驗,初涉江湖的第三代要同第二代混混爭奪資源實在很難。他們這個年齡段的年輕人大多在外打工,因此沒有同齡幫手。鄉村利益的既定格局逼第三代混混到城市裡去發展。他們在城裡讀中專、職高時就開始混。他們在城裡的“地位”是“打拼”出來的,出來一個就帶一批。他們去城裡混,因為城裡的資源豐富,混世可以獲得的利益多。但是,如果鄉村中有巨大的資源,混世可以獲得巨大利益,第三代混混則可能繼續在鄉村混世,在鄉村中他們只能做第二代混混的“馬仔”和打手。鄉村社會的常規資源已經被第二代混混佔有控制,第三代混混只能往更有資源的地方去,“殺出一條血路來”。


與第二代混混一樣,第三代混混追求的也只有利益。利益之外,名氣、義氣等都只是權宜之計。第三代混混進入江湖時,崇尚實利的江湖格局已經形成,江湖上盛行對利益的算計,其中的“高明者”會飛黃騰達,不按照此規則行事者只能被甩到邊緣。這時的江湖再也包容不了其他東西,1980年代鄉村江湖的種種風氣早已成為笑料。等到1990年代左右出生的年輕人再要進入鄉村江湖成為第四代混混,他們就必須先“拜山頭”,否則根本無法混下去。這不再是一個“英雄”可以隨便進出的江湖。


第二代混混混世時,社會流動尚未普遍,那些兄弟多、家庭貧窮的人無事可做,很容易走上混混的道路;但到第三、第四代混混進入江湖時,他們大多都來源於學校不良少年或農村留守少年。甚至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學校不良少年、留守少年、無業少年是一支向鄉村江湖補充下層混混的龐大生力軍。許多學生剛上初中,就有高年級的“大哥”來找“小弟”。“小弟”交了保護費,在學校受欺負後就可以尋求“大哥”的保護。“大哥”們與校外的小混混有較多聯繫,成天到外面混,找學生敲詐勒索,甚至搶劫。“大哥”們畢業以後,往往也在學校附近混,其中一些人可能會逐漸進入“江湖”。他們最初小打小鬧,結識一些朋友進入混混的圈子;要麼小打小鬧有了一點“名聲”,被大混混看中,被當作“苗子”拉入圈子內進行“培養”。


02. 混混群體的“江湖”規矩


目前,第二、第三、第四代混混共存於“江湖”之中,他們形成了一套獨特的處世規矩和文化,其中最為核心的特徵是:混混群體通過關係網絡,形成了一種無形卻又實際存在的組織結構。每個混混的關係網絡都以自己為中心,其外圍主要是同類混混。這樣,混混之間就通過關係網絡保持著鬆散的聯合關係。這些關係網疊加在一起,還形成了大致的分層體系。每個混混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活動範圍不同,在不同範圍內維持著一張以自己為中心的關係網絡。他們首先與自己“同一階層”的混混保持良好的私人關係,其次與“上一階層”的個別混混保持良好關係,同時籠絡一批“下一階層”的混混“在手下”。市區混混中的“佼佼者”是這個層級體系中的領袖,其他混混是他下層的“士兵”;當然,那些相對獨立的在鎮混混和在村混混也是“領地”大小各異的一方“諸侯”。


這樣的層次關係網絡,是鄉村混混在混世實踐中逐漸摸索出來的降低混世風險的“護身符”。因為混混混世主要依賴暴力威脅,而混世實踐使他們深知一個人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團結就是力量”,只有將其他混混的力量也抓在手上,才能形成一個網絡和“幫派”,在需要的時候相互照應。這就要求混混們必須講義氣,“夠朋友”,這樣才能籠絡到同類混混,需要時才有援手,他們的“事業”才可能“有所發展”。當然,也有極個別的混混僅僅依賴個人力量“混”,他們或因心狠手辣或因不怕死而聞名於周圍村鎮,一般小心過日子的村民固然不敢惹這種人,就是一些外地經營者也因“強龍壓不過地頭蛇”而忍氣吞聲。這種混混因其痞氣、匪氣震懾鄉里,但終究難以進入鄉村混混的“上流”,其能量有限。一旦遇到不顧一切抵抗自己的村民,他們往往容易大傷“面子”,遇到有“幫派”背景的混混也難以應對。


鄉村混混與市區的大混混一般都會保持良好的關係。許多鄉村混混與大混混維持著一種鬆散的依附關係;退一步,如果條件不足,無法與大混混形成依附關係,至少也不要形成敵對關係。如果得罪了大混混,尤其是本村本鄉混出去的大混混,鄉村混混很容易遭到打擊。這種打擊甚至不需要大混混親自動手,大混混指使依附他的小混混便能輕易製造麻煩。鄉村混混對市區的大混混一般都有所畏懼,這是因為雙方勢力大小有別,混世方式殘忍度也有差距。在鎮混混“混”的手段主要還是灰色的,而市區混混的手段已經超越灰色,常常達到了黑色的境地,用村民的話來說,就是“市裡的混混有槍,這些小混混能不怕?”


混混之間建立良好關係、組建關係網絡的方式很多,可能是依賴血緣關係天然形成的,如本來就是兄弟、堂兄弟、表兄弟、同村等關係;也可能是通過戰友、同學等關係形成的;還可能是特意通過聯姻、拜把子、結乾親等擬血緣關係形成的;或者僅僅在混世過程中偶爾建立起來的良好關係。總之,關係網絡建立起來,混混也就有了自己的“組織”。在社會學意義上,組織就是由許多個人經過排列組合形成一個可標識、有功能的統一體。因此,關係網絡也可以算是一種組織,它類似於團體和單位,也能粘合、凝聚人群,形成一個特定的結構。這種特定結構對於鄉村混混而言,也更能規避政府的打擊風險。連一般的村民都清楚,真正“厲害”的混混就是能夠將關係網絡結構“玩轉”的,而那些正兒八經地制定章程、成立組織、宣稱團體目標的,不過是涉世不深的小混混或年幼無知的小孩鬧著玩而已,他們很容易遭到政府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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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混混通過關係網絡所結成的這個結構中,不像正式的團體有明文的章程和准入證。它並沒有正兒八經的明文制度,甚至沒有成員和非成員的明確分界線,只有模糊不清的習慣,心照不宣的規矩,和通過交換而來的特權和利益。關係結構的建立和運作依靠的是人情交換制度。混混圈子內部流行“趕人情”,結婚、生子、生日、父母生日都屬於趕人情的場合。藉此,鄉村混混之間建立了一種“熟人關係”,以熟人關係規則行事。不過,大混混與小混混的人情交換在數額上並不平衡。大混混向依附於他的小混混趕人情的數額比一般水平高很多,他們在趕人情和日常生活中都應該表現出慷慨。大混混平時對小混混會非常“仁義”,比如經常請小混混們吃飯喝酒、給錢花,這樣,才能獲得對小混混的支配力,一旦要求他們出去打架,他們就聽命前往。小混混們甚至以被他叫出去打架為自豪,認為是看得起自己。大混混和小混混的關係,構成了布勞所說的社會交換關係。布勞認為,在社會交換中,為了獲得利益,處於弱勢地位的人會甘居臣屬地位,選擇尊敬、服從等作為回報,這就等於認可了強勢地位者的支配權力。


混混的關係網奉行習俗和慣例,沒有人刻意去制定規章,但背後卻有看不見的壓力,在這個壓力支配下誕生了“規矩”,規矩實際上就相當於正式團體中的“制度”。關係網內沒有嚴格界限,兩人間守規矩就是關係,不守規矩就不再有關係,來去自由。比如在打架時,大混混叫不動某個小混混,他以後就不會繼續給小混混恩惠,甚至可能將他辭退。而在關係網絡結構中,大家都知道,是小混混違背了關係結構中的人情交往原則,從而會逐漸被這個關係網絡結構甩出去。關係網絡結構隨意、自由,其運行靠的是模糊邏輯。說它模糊,但在鄉村混混的圈內,人人都很明白。這樣,通過關係網絡結構,混混群體就完成了組織化重構。


在混混的關係組織結構中,實際上存在兩種不同類型的關係,一種是合作型關係,一種是依附型關係。合作型關係中,混混個體本身是獨立的,他的混世行為和混世空間具有獨立性,他與其他混混之間保持合作,在混世過程中出現困難,需要“人多力量大”式的援助時,其他混混基於合作關係出面幫忙。此種合作是混混個體保持獨立性基礎之上的合作。在依附型關係中,混混個體本身並不獨立,他們的混世行為受一個或幾個大混混的庇護,混世空間來源於大混混的“恩惠”,是大混混的“勢力範圍”。大混混要維護其勢力範圍需要更加日常性的威懾力和暴力威脅,因此需要手下有許多小混混依附於他。無論是合作型關係,還是依附型關係,關係本身都具有互惠性,人身控制有限度,並不像黑社會組織那樣嚴格受江湖規矩和“幫規”的控制。


一般來說,市區大混混手下都有許多與其保持依附型關係的小混混,部分勢力範圍大的在鎮混混也是這樣;而在鎮和在村的混混大多是獨立的個體,互相之間保持合作型關係。鄉村混混與市區大混混之間常常也保持合作型關係,雖因“勢力範圍”不同,平常聯繫不多,但必要時保持互相合作。當然,混混之間保持何種關係,還與混混所把持的資源條件相關。依附性關係的成本更高,需要高資源才能維繫,只有可以謀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才能支付保持依附型關係的成本。在合作型關係和依附型關係的盤根錯節中,鄉村混混逐漸組織起了新時期的鄉村江湖聯盟。


03. 在江湖中出人頭地


混混是一般民眾害怕的群體,也是他們看不起的群體,因為沒有多少混混最終能“混出名堂”來。江湖中有很多機遇,但只有少數混混才能把握住。混混在江湖中的“前途”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是受到公安機關的打擊。那些在打架中心狠手辣、出手重的混混比較容易遭到打擊,因為一旦致人重傷或死亡,就很難逃脫公安機關的懲罰;那些吸毒惡習或賭博惡習嚴重的混混也比較容易受到打擊,因為這些惡習需要很多錢財去支撐,而他們通常會選擇盜竊、搶奪、搶劫,作案多了,最終也難逃公安機關的懲罰。如果在監獄裡蹲的時間比較長,出來後想重新融入關係網絡就不那麼容易。


二是“成年退出”。很多沒有“混出來”的混混,最終會返回正常的生活軌道,回家做農民種地或從事工商業。多數曾經在“道上”的混混最終結局都屬於“成年退出”,尤其是他們結婚後,受老婆的“規訓”日益明顯,養家餬口的壓力日益增大時。這種人退回村莊後,與一般的老實農民還是有所不同,他們中的一些人會繼續在村莊裡混,危害村莊內部,就可能成為“在村混混”。世紀之交以來,“成年不退出”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三是“混出來”,做成了大混混。那些“混不出來”的,大多是沒有長遠的目光和打算,有一點“收入”就吃喝玩樂掉。“混出來”就是自己獨立出來單獨混,這不是說他們脫離原來的關係網絡結構,而是說他們手下可以籠絡到一些小混混,有了獨立的混世經營能力,可以獨立開賭場、接工程,為手下的小混混提供保護。


大混混也有上述幾種不同的“前途”,可能“見好就收”,退出“江湖”;也可能受到公安機關打擊;還可能“混上道”。“混上道”就是最終改變了混混的身份,成為企業家或工商業者。一個混混可以通過打架、賭博或其他方式聚斂錢財,完成最初的資金積累,然後將這些資金投入到做生意或開企業中。打架本身可以成為一種“資本”,打架出名後,一般人就不太敢惹他,於是就可以利用這種“名氣”強行承攬工程,或壟斷某一行業的經營。在這個過程中,認識的人逐漸增多,能夠借到錢;經常給人好處,手下可以籠絡到一幫願意賣命的兄弟;經驗增多,懂得如何打架,如何敲詐勒索,並規避懲罰。等變成這樣的“老手”,他就可以改變混混的身份,成為企業家。


對於“混上道”的企業家,即使他不再依靠混混和暴力經營企業,他在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麻煩也比一般經營者少,混過也算有來頭,無人敢惹。當然,也有混上道的混混繼續利用混混和暴力經營的。這種情況下,他擁有穩定且正當的收入來源,有籠絡、保護其手下的資源,其團伙的穩定性就更強,故而更容易向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發展。一旦混混“混上道”,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打擊的難度就比較大。原因有二,一是這些企業家和工商業者根本不需要親自參與案件,甚至策劃都不需要,只要稍微一暗示,其手下的混混就明白意思,主動去辦,在法律上追究責任時幾乎不可能找到證據;二是這些企業家和工商業者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無論是否“出事”都可以買通小混混,讓他們將責任全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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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湖中出人頭地的混混,有一些特別的條件。一是處事有度,不是一味暴躁蠻幹,能做到有勇有謀。手段過於毒辣,不能保持一個互相支撐的朋友圈,從而無法維持自身發展。使用暴力過於肆無忌憚,容易觸犯國家的底線,會招來國家政權的毀滅性打擊。處世有度,講義氣,“夠朋友”,能籠絡到同類混混,在發生事情時,同類混混會給他們一定的支援,這樣他們的“事業”才有可能“有所發展”。


二是久混江湖,運氣好,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或者關係強,犯罪行為被發現也能開脫而沒有受到嚴厲打擊。這種混混大多有著強大的家族背景。沒有強大的家族做背景,很難在當地有暴力威脅效果;而且,家族勢力大,碰到麻煩時可求助的對象也比較多,解決混世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也比較容易,那些出自小家族的混混更容易受到公安機關的打擊。


三是不一味追求享受,能夠在混世過程中逐漸積累財產,完成足夠的“原始積累”。有心計的小混混會精心準備,留意機遇,以實現向大混混的“飛躍”。但大多數小混混都沒有這種心計,由於沒有穩定的收入,加上花錢沒有計劃,他們常常處於缺錢花的狀態,因此他們常常以盜竊、敲詐勒索、搶奪、搶劫等方式謀取利益。尤其是有特別不良習慣的,如吸毒,以這些方式“搞錢”的可能性就更大。吸毒的人最初大多是小混混,在舞廳、KTV混,有錢就涉足色情,沒錢就上網。在娛樂場所玩的過程中,逐漸開始食用K粉、搖頭丸之類,玩完後就去嫖娼。這是一個高消費的惡性鏈條,小混混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偷搶是最快的來錢方式。這樣就沒有辦法完成積累,永遠都只能做小混混。等年齡大了,想繼續不務正業,就只能在街頭遊蕩了。


04. 混混與新窮人時代


目前,這種“成年不退出”、繼續在街頭遊蕩的現象越來越常見。1980年代,混混屬於青春期問題。很多混混等過了青春期,也就開始過老實農民的安分生活,最終會返回正常的生活軌道。世紀之交以後,成年不退出現象越來越顯著。其中一部分“混上道者”是因為有足夠的江湖利益可以謀取,而且通過關係組織結構來規避江湖的風險。另外更多的混混,不再以暴力混世,過上了在街頭遊蕩、漫無目的、過一天算一天的生活。


這種變化背後有社會變遷和心理結構方面的原因。世紀之交以前的農村社會,雖然與傳統社會相比已有很大的變遷,但基本上還是“窮人”的社會、貧乏的社會。大家都還比較相信勤勞致富、勤儉持家這些理念。“混混”因此多是青春期問題,混世是年輕人在貧乏社會中對生活的一種想象和突破。多數人也僅僅在青年階段停留在這一層次上,很少在整個生命歷程裡突破這種“窮人社會”的限制。因此,當他們結婚後,受老婆的“規訓”日益明顯,養家餬口的壓力日益增大時,就很容易返回傳統時代農民的老路上,突破窮人社會的想象也就戛然而止。


但是,隨著社會流動和社會分層的加劇,越來越多的混混通過混世而成為富人、企業家。人們越來越發現勤勞致富越來越難,越來越不可能,他們相信混世的成功,相信“馬無夜草不肥,人無橫財不富”。與身邊那些生動的致富故事相比,“勤儉持家”的人生太無趣了,甚至很多小康生活的人也越來越有失落感。人們生活在一個分化的世界,過去大家都是窮人,如今身邊有了很多富人,勤儉持家、努力工作的人也越來越成為窮人。在這種“新窮人社會”中,那些隨著年齡增長喪失了暴力能力的混混,不可能再以暴力混世,也不願意與祖祖輩輩那樣勤勞致富、勤儉持家,他們生性懶惰,沒有技能,不願意努力工作,因此成天在街頭遊蕩,靠打牌、賭博混日子,以家裡供給為生活來源。據估計,咸寧城區內可能就有上千這樣的“老混混”。這些不願意成年退出的“老混混”實際上也正是“新窮人時代”的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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