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千年历史《科举制》的兴衰历程中探究高考改革的启示和措施

在科举制废除的百年历史中,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和反思。尤其到了近代,许多学者发表文章要为科举制度平反。我们要对科举制度做出比较公正的评价,就应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从科举制度的千年历史入手,既看到其促进社会变革的进步性,又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即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进行评价,尽量呈现其本来面目。 高考与科举制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科举制度问题的研究,看似与现实无关,实则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科举与高考之间有着太多的联系,通过高考与科举的比较,探究当今高考改革面临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科举历史对高考改革的启示以及高考改革的措施。

从千年历史《科举制》的兴衰历程中探究高考改革的启示和措施

由兴到废——科举制的千年历史

科举制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影响最为深广的人才选拔制度。被称为

中国古代社会的"抡才大典",科举制初创于隋代,发展于宋代,兴盛于明、清两代,

废止于清朝末年,历经六个朝代。从公元 605 年的进士科到 1905 年正式废除,整整存

在了 1300 年,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占据了三分之一的时间。其历史之长,影响之大,

可以说绝无仅有。可以说不了解科举,就不可能了解中国隋朝以来的历史,不了解科举,

就不可能了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

(一)科举制度的创立

1、隋代科举制度初创

中国一直有非常强烈的重用贤才的传统,不同时期,统治者采用不同的选择制度,比如禅让制、察举制等。总得来说这些制度都是以推荐为主的选拔方式。到了隋朝,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选士制度发生了改变。

隋初,曾实行"九品中正"制。但是,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豪门士族地主的经济和政治势力日益削弱,寒门庶族地主的经济实力增强,要求参与政权。隋朝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扩大统治基础,废除九品中正制,采用科举取士。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始置进士科,这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正式形成的标志。隋炀帝大业三年,诏文武有职事者,以学业优敏,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文才秀美等十科举人,虽然这还没成为一种制度,但是在中国的选举史上却翻开了新的一页。

2、唐代科举制度确立

唐朝建立以后,政局相对稳定,经济相当繁荣,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到了唐代,统治者继续推行以进士科为主要科目的科举制度。但在科目、类别、考试内容、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使之更加完备,并逐渐形成制度化。可以说到了唐代,科举成为了一套较完备的考试制度。

常科和制科是唐代科考的科目。常科每年分科举行,制科则要由皇帝下诏才能举行,而且这是临时举行的。唐朝的科举制度对人才的考察比较全面,考试方式也比较多样,不拘一格,显示了一种制度创立之初的活力和生命力。虽然豪门世族总是企图取消科举制,但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亡,反而一天天地巩固起来。

糊名考试是中国考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最早实行此制的是在唐武则天即位初年,这是考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客观评卷、公正选拔人才。贡院的设置也是一项重大的措施,这是在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开始设置的。可以说这时的科举考试才设有了专门的考场。礼部贡院因为使用专门的印玺,从而具有其独立的职能。

但是,唐代的科举制度仍存在一些弊端,最突出的表现是在科举考试之前,"请托"、"干谒"之风盛行,赴京赶考之前,士子皆须"投状",委托相关人向主考官推荐,其至要求擢录名次。就总体而言,经过唐代发展完善,科举制度进一步确立并初步形成制度化。

从千年历史《科举制》的兴衰历程中探究高考改革的启示和措施

(二)科举制度的发展

1、宋代科举制度趋于完备

到了宋代,科举制度在内容、形式、场次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考试立法更加详尽完备,宋朝在科举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时期。

宋初科举考试仅有两级,即解读和省试。到了宋太祖时期,他亲自为选出的一百九十五人进行复试,这些考生是从已录取和未录取的考生中选出来的,由此确定了三级考试制度。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对科举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创立"三舍法取士",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并行,成为选拔人才的两个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考定终身";二是科举考试专设进士一科,撤消其它学科;三是确定了统一的教材,即《三经新义》。

宋代的科举考试还建立了严格的防舞弊措施:一、为了限制主考官的权力,增设"同知贡举"一职,即设立副主考官司;二,建立锁院制度;三、对考生的试卷进行"誊录"和"弥封";四、实行"别试",即将与主考官有关系的考生,另派考官设场考试。经过宋朝对科举考试制度进行的许多重要改革,科举制度更加趋于完备和规范,并形成进士科的空前繁荣局面。

2、元代科举制度的中落

到了元代,统治者采用的是民族歧视政策,这一政策也影响着整个科举制度,这就导致了元代科举制度的中落。与之前的唐、宋两朝相比,元朝的科举考试科目少很多,而且录取人数相当少。在元朝后期 50 多年的历史中,录取进士的数额是一千余人。而在宋朝时每年录取的进士科都要达到三四百人。在考试内容方面,将朱熹的《四书集注》确定为科举取士的标准。所以元代对科举制度的重视程度远逊于与之前的唐、宋朝和之后的明、清朝。

(三)科举制度的极盛

1、明代科举制度高度定型

明太祖朱元璋深知"可以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天下"的道理,所以在人才选拔制度方面,明太祖制定了各项政策。经过科举与荐举的反复实行之后,最终将科举确定为取士的方法,并确定了科举程式。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四级:童试、乡试、会试、殿试。由县里组织的正式科举考试前的预考称童试,中第者为生员,又叫秀才或庠生。乡试也是地方考试,由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会试又称礼闱,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考试,考中的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皇帝在殿试中为贡士重新安排名次。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分别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则赐同进士出身。

到了明代中期,科举制度在考试内容和形式等方面逐步发展,走向了定型。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考试专用八股文,有固定的格式和一系列严格而繁琐的规定,形式死板,内容空洞,严重限制文体自由;二是,考试内容专取《四书》、《五经》,考生答题必须以程朱理学的注释为标准,不可有所逾越,这就限制了士人的思想;三是,南北卷制度的形成,反映出了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矛盾的激化,后实行南北中卷取士制度,当代高考的按区域分配录取名额,便启示和发端于此;四是,选庶吉士,即点翰林。始于洪武十八年。翰林院成为明朝的储才重地,其受重视程度,为前代所绝无。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之势,为明朝所特有。

明朝科举制度走向高度定型,考试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僵化,导致科举制度的弊端越来越严重,渐渐走向了衰落。

2、清前期(鸦片战争以前)的科举制度

清王朝建立之后,统治者企图通过科举来笼络知识分子,消除人民对满清贵族的反抗情绪。清代科举基本沿袭明朝旧制,但对科举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明朝,科举成为国家的"抡才大典"。考试形式上清承明制,继续沿用八股文,但其要求和规范比明朝更甚。除了规定文体之外,对答题字数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制,由于规定字数太少,考生很难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此外,清朝还规定八股文不能超出儒家经典和程朱理学的范围,特别不能涉及清代的时政,这就使得八股文完全脱离了实际、形式更加僵化。

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最大特点是:一、将考试固定为"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个级别;二、将考试的文体固定为"八股文"。以八股取士,虽然有规范考试、阅卷标准化的初衷,但日久便成为束缚士人思想的桎梏,并最终成为导制科举制消亡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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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举制度的消亡

到了清朝末期,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腐朽没落的清政府面对西方的先进科技文化时,顿时失去了其先前的优越感。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科举制度本身的消极因素就进一步发展,渐渐发展为禁锢思想,摧残人才的工具。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和技术开始冲击整个社会,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却不能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改革呼之欲出。光绪二十七年七月,统治者下诏对科举进行改革,但在中国资产阶级兴学校、废科举的革命压力下,仅凭改革已无法改变科举制的命运。慈禧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七月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科举制的历史,就在清王朝覆灭前宣告结束了。它之所以消亡,是因为它阻碍了历史的发展。它的结局只能是被历史淘汰。

科举制的兴衰史对高考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1、启示

科举制度在我国存在了 1300 年之久,是我国历史上各种制度中历时最长、影响最大的制度。科举制度的发展历程折射出了一些考试制度的规律,所以它才能保有如此之长的生命力。当我们探寻高考改革的道路时,就不得不从科举制的兴衰史中寻找答案。那么漫长的科举史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首先,"取士之意,务在至公"的科举制告诉我们:作为全国性的人才选拔制度,公平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在 1300 多年的历史中,科举考试一直是被看作是一种"至公"的制度而存在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是科举制度中客观性和公平性的核心内容。"科举制"之所以能够取代"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并长期存在,就是因为它的公平公正性激励了知识分子学习的积极性,选拔出来的是真正的人才。现行的高考制度也是这样,作为全国大规模的考试,公平选拔是最基本的目标。尤其我们现行的多元化的录取方式,更要求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其次,"凡法虽美,经久必弊"的科举制提示我们:作为全国大规模的选拔制度,考试必须要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科学的考试内容、规范的考试形式,是事关考试成败的关键。以八股文为例,作为一种固定的、模式化的应试文体,并作为明清两代考试的唯一文体,八股文历经 500 余年的兴衰,与科举考试一同寿终正寝。"八股文"在形式僵化死板,内容空洞无物,为了"为圣贤立言",考生失去了自由发挥的空间。无数士人为了写出合乎规范的八股文,耗费了无数的心血和光阴,而这种文体不过是一种内容空疏的文字游戏。清朝末年,人们对科举制的批判大多也是将矛头指向八股文的,这充分地显示出考试内容和形式的重要性。科举、规范的考试内容和形式有助于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的人,而僵化的考试方式则只会限制人的眼界和思维,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而且不能为社会选拔真正的人才。所以,在考试类别更加细分、考试活动更加频繁、考试标准更加具体的现代,对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第3, "开放考试,以学促考"的科举制提醒我们:考试具备教育导向的功能,要正确发挥考试的教育导向作用,使之促进教育的良性发展。取士是科举考试的目的所在, 而学校教育是培养人才的摇篮,考试与教育两者是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科举时代,选士的标准就决定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标准,以考促学、以考促教,教育就成为了教育的重心。在科考选拔标准的指引下,读书人数急剧上升,人们读书的热情高涨,官学、书院及私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教育提高了社会的文化水平。同样,重视学习的另一方面是造成了过分重视考试结果的考试功利主义。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一切为了考试,教育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中举及第率。这与当前我国高考的现状极为相似,我国的高中生正在过着"朝五晚十"的生活,他们是世界上负担最重的中学生。我国的中学也正承受着升学率的巨大压力,每年高考后的分数排名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所以,我们更应加强高考改革,充分发挥高考"指挥棒"的作用,让我们的学校和学生尽快从应试的泥淖中脱离出来。

从千年历史《科举制》的兴衰历程中探究高考改革的启示和措施

高考改革的举措

我国的高考改革正与高中新课程改革同步前进,在尝试和摸索中有了一些新突破,取得了一些进步。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来探讨高考改革的措施意义更加重大。那么,高考究竟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具体的改革呢?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就高考改革的具体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1)、取消户籍与惩治腐败

假冒籍贯是科举考试的弊端之一。士子参加考试,必须要在本籍报考,不得越籍赴试,古代科举就曾发生过因"冒籍"事件。从宋代起各地区都有固定的录取名额,实施了固定解额制、分省取士制和分区取士制等制度。本来这一政策的实施,是政府考虑到了区域公平,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由于各地录取标准不同,各地的教育水平也不尽相同,所以就导致考生从教育发达地区向相对边远的地区流动,由此出现了"冒籍"现象。

"高考移民"是在我国高考制度下特有的一种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般与各省的教育发展程度、录取标准密切相关,中国的高考录取政策也导致各个地区的录取分数线高低不一。同是中国国民,也许考生的综合素质相差无几,但有一部分考分会因为户籍的关系而被拒于重点高校的大门之外,而部分考生便可名正言顺地进入心仪的大学深造。这种录取的方式导致了考生录取的不公平,也导致了"高考移民"现象的产生。

我们对待高考移民不要禁止和限制,只要是在当地就学的考生都可以在当地报考。据无忧考网的资料,山东省规定从 2014 年起,逐步统一全省各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只要是在本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都可以就在所就学的高中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本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今年,广东省也将试行外省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参加高考的新政策,并探索本省高职高专接收外省户籍考生的新方法。

取消户籍限制能够很好地解决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这是他有利的一方面。人们限制"高考移民"的原因还是因为这种现象背后的隐藏的严重的腐败。2007 年,海南保亭县"高考移民"案中 5 名涉案人员被判刑,这是海南省第一次通过刑事处罚的方式惩治这些"高考移民"中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高考移民"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经济利益驱使,杜绝高考报名中的腐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所以在取消户籍限制这一问题,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真正解决考生的报考问题。

(2)考察知识与考察素质

科举考试在全国采用相同的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它使得全国各地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成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中央集权的有力武器。这种统一考试在公平选才的同时无法选拔出在某方面具有专长的学生。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四书五经等儒家经义为主,举子对儒家经典的解释不得有所变异和自由发挥,作八股文只能"代圣贤立言"。知识分子要想通过考试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就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独立性。这种统一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思想和求异思维,不利于学术的多元发展。

高考内容改革应实现由重知识的考察向重能力的考察转变并最终实现素质的考察。高考一直以来更多的是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和理解程度,发展的是学生的记忆力和理解力以及简单的思维力,这种情况应该扭转为,高考注重考查学生的独立分析判断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并且,高考内容的考察要能够体现出学生的个性和专长,既能选拔出拥有扎实功底的综合型人才,又能选出拥有专长的专门型人才。

我们可以在自主招生考试的科目中来探索高考内容改革的新思路。201 年"华约"7所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的科目为四科,分别是:阅读与写作(包括中文和英文)、自然科学、数学、人文与社会。阅读与写作重点考察考生运用中英文进行阅读与写作的能力,其中中文与英文各占 100 分;数学以高中文科数学内容为主;自然科学的测试内容主要包括物理和化学,也可能涉及生物学相关知识;人文与社会的测试内容包括高中政治、历史、地理的教学内容。考生可以在人文与社会、自然科学两科中任选其一。命题以不超出中学大纲的知识为主要目标,在考察难度上要高于一般的高考试题,这是充分考虑到七所高水平大学选拔人才的需要,尽量做到区分出优秀的学生。而"北约"笔试的考试科目是语文、数学、外语、化学、物理、政治、历史 7 科,考生根据联盟高校中各自的不同要求来选择考试科目。总之,不管是"自主招生联盟",还是其他高校单独考试,其笔试命题的基础都是考查的整体知识水平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原则上以高中内容为主,但设计更加灵活。除了笔试之外,还有面试的环节。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高考改革一直以综合性、全面性为改革的目标。要实现考试结果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综合性,关键在内容、核心是命题,必须从命题开始,通过考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价报告就能充分反映每一个考生的知识水平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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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省命题与一年多考

科举时代,由于各地文化水平不同,出现录取考生地域相对集中的情况,随着科举录取的人数增多,录取者的地域差异逐渐显现出来了。分区录取从北宋开始争论,明代开始实行,清代进一步完善。首先提出通过政策的调控来平衡南北方录取人数这一问题的是著名史学家司马光。他在《乞贡院逐路取人状》的报告中请求进行科举考试时,分路录取人才,并提出了分路录取考生的具体比例,即每十位考生取一名,对于参加省试考生少的路适当照顾,考生不满十人的路,六人以上也要录取一名,如果考生少于五人,就不分配录取名额。在南方读书人看来,这种分路录取的方式很不公平。欧阳修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对司马光的建议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他主张考生的真才实学是录取的关键,反对实行分路录取的办法。两位北宋时期鼎鼎有名的人物进行的这场争论,实际上分别代表了各地的地域利益,刘海峰教授对他们的争论有中肯的评价,他说:"从发挥大规模考试的社会控制功能方面来看,凭才取人说着眼于一切以程文定去留,为的是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和公平程度;而分路取人,则有利于提高文化相对落后地区士人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的团结和统一。两种取士观都有一定的道理和充分的理由,是利弊兼具的一个'两难问题'。"

在明太祖统治时期发生的"南北榜"事件促使南北卷制度的建立,这是科举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大改革。明仁宗洪熙元年,根据大学士杨士奇的建议,设立分地区取进士的制度,即南北卷制度。按规定,南卷取十分之六,北卷取十分之四。到了宣德年间,又从南北卷中分出中卷,规定南卷取五十五名,北卷取三十五名,中卷取十名。北卷包括北直隶、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等省考生的试卷;中卷包括广西、云南、四川、贵州及庐、凤二府,徐、和、淞三州考生的试卷;其余的都属于南卷。

清朝建立之后,这项制度被继续沿用并被不断完善。朝廷为了照顾国子监生,在他们的朱卷上盖上"皿"字,在南、北直隶乡试录取名额中专门拨出一定的名额录取上面盖有"皿"字的试卷,也就是说国子监的考生有固定的录取名额。清代基本沿用了明代乡试录取办法,专门编列字号来录取特殊群体的考生。顺天乡试将考生的试卷编为满、夹、承、贝、合、南皿、北皿、中皿等字号,然后根据朝廷规定的录取名额分别录取。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高考制度,各学校按地区分配录取名额,也可以看到这项制度的影子。

分省命题也是我国高考改革的一大突破。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存在的巨大差异致使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差异极大。若要在不同地区选拔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类人才,仅用一张考卷是很难达到目的的。现行的分省命题的办法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各省可以针根据当地学生的实际水平设制试卷,那么这样就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同时,分省命题使当地的教育主管机构具有更强的自主性,有利于当地政府更好地调整教育布局,统筹教育规划,从而为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高考形式改革应实现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结合。作为全国性的选拔考试,统一,是为了保证公平;而多样,则是为了体现个性。高考最为人所诟病的就是"一考定终身"的偶然性,这是高考形式改革必须改革的内容。实行春夏两次高考是值得提倡的做法,一年两次高考避免了一次高考的偶然性,在 2002 年高考中,广西省将本、专科院校分两次招考中,即 "二次高考模式",这种全新的做法就给考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除了增加高考的次数,为了避免考试的偶然性,高校在录取时还应参照考生的会考成绩。这样高考成绩和会考成绩放在一起综合考察,比较稳定而全面的反映了一个考生的水平,更加科学和公平。

(4)综合性评价与多元录取

统一考试最大的优点是公平合理,而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一些独具个性和专长的人才是无法通过统一考试这一形式被选拔出来的。 "一切以程文定去留,一决于文字",是科举阅卷中公平性的体现,但是这张答卷就决定了考生的未来。这一录取方式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使得一些在特殊领域有才能的人被拒之门外。随着高考改革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张高考卷选拔的学生不可能满足所有高校的要求,一张高考卷也不可能一次性选拔出那些具有创新潜能的学生,所以高考要朝着多录取多元化的方向改革。

在这方面,民国时期北大等一些重点高校的做法或许值得借鉴。在当时的考试体制下,学校自行决定招生规模、考试科目、录取学生。在没有足额招生的情况下,校方甚至可以举行多次考试;在不同的高校录取中,可以组织多层次的入学招生考试。在这样的制度下,学生可以分别报考,被录取后再选择自己心仪的大学。随着时代的变迁,高校招生制度发展到了教育部统一命题、分区阅卷,凭考试成绩决定录取的做法。现行的高考招生方式则主要有以下 5 种:全国统考、单独招考、联合招考、定向招生、以及保送。

高考录取应改变单一依靠高考分数录取的形式,实现录取标准多元化,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增加录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高考的笔试总成绩不再作为录取的唯一标准和依据,在满足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各级高校根据自己对生源需求层次和专业能力要求的不同,参考 X 科目的考试成绩,同时结合参照平时的综合评价进行录取。新课程改革要求建立学生的发展性评价体系,为学生建立起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因此录取时参照学生的成长档案,能够全面考察学生的各方面素质。以下是学生成长档案应包括的内容:(1)学业水平,包括高中三年的期中期末成绩,年级排名以及选修课程。(2)品德档案,包括学生在学校的行为评价,公民角色评价和家庭成员角色评价。(3)社会实践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在校内的社团活动、各类学科小组活动、文体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4)个性专长,主要是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所获奖励以及小发明、小创造等。(5)心理档案,包括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心理测试结果,以及心理老师对学生的人格特点以及心理素质的评价等。各级各类高校根据自身的不同需求,结合学生的成长档案,选择适合自己培养层次和专业的学生,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 近年来,在"以生为本"的理念下,宁波大学、东华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等高校不分专业招生,2010 年河北省教育厅也出台了普通高校按专业类招生的相关规定,即同一专业类录取的新生在入学时不分专业,一年或两年后再进行专业分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学生的学习权和选择权。此外大学要想培养出一流人才,就必须打破"唯分数论英雄"的做法,在现行统一高考、自主招考以及校长推荐等模式外,开辟录取杰出学生的新模式。

当面对各种偏才时,高校应放宽条件限制,不能遗漏这些特殊人才。就像数学得分的钱钟书被清华大学录取,数学考了零分的吴晗、张充合同样被清华和北大录取一样,我们的高校也要用宽容的态度对待这些"偏才"、"怪才",避免出现"孙见坤"式的遗憾。

高考与科举一样,都承载着人才的社会分层的作用。所以高校在录取时,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得到良好的发展。在公平面、公正的基础上,主要承担培育研究型人才的高水平大学,应采取效率优生、兼顾公平的考考招战略和先自主招生、后统一高考的手段;而主要承担培育技职型人才的高职高专和民办院校则应采用先统一高考、后自主招生的手段,专注于培训亟需的职业技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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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考试立法与公平公正

在历朝历代的"令"、"格"、" 敕" 等法律文献中可以找到有关科举的法律。"立法惩弊"和"保考为公"是概括中国科举时代科举立法史实的标准。唐太宗李世民和唐高宗李治从三个方面推行科举立法:"废举者"法令、"坐州长"法令、设"谴犯之科"。宋朝的科举法令有:朝臣子弟回避令、锁院弥封令、殿试令。到了元代,设了考生违规处罚条例、地方官违规处罚条例,并首创了对考务官司违规处罚条例。明代科举更加严厉地惩处作弊考生和徇私主考官。到了清朝修定了先朝之法,制定了科举律令,这包括:考生资格审核制、考生入场搜检制、试卷程式制、考官作弊严裁制、严考官考生勾结制。简言之,随着历史的发展,科举律制日益系统化、详尽化,但是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日益加强也导致了日益僵化的趋势。

科举的核心职能是选"官",考试的核心职能是选"学",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来保证其公平和效率。覃红霞在《从科举法到考试法》中提出"科举法与考试法在面临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我们要借鉴科举法,逐渐完善考试法"。我国历朝历代的科举法律法规,从《唐律疏议》到清代《钦定科场条例》等,包括民期间考试权相对独立而制定的律如《考试院组织法》、《考试法施行细则》等,为制定、出台和实施《考试法》提供了必要的研究基础和依据。所以在高考制度的改革中,应借鉴科举智慧,加强考试立法,为全国考生营造公平的考试环境。

现行的"保送生制度"、"自主招生制度"等做法也需建立相应的法规来予以限制。关于"保送生制度",应采取学生自荐,学校推荐,录取院校综合考察的方法,最主要的是要增加透明度,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使保送的学生为真正优秀和学校需要的人才。关于"高校自主招生",最重要的仍然是公开和透明,防止自主招生背后的黑暗和腐败,所谓"不拘一格降人才"一定要保证所选之才为所需之才,避免"选官不选民,推劣不推良"的历史重演。

考试是衡量和评估教育质量、评价和筛选人才的一种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下,为考试立法,营建平等竞技的"赛场",使考场成为神圣的殿堂,最终实现依法行考、依法治考的目标,是高考改革努力的方向。

1300 年的科举社会,已使考试融入中国人和中华文化的基因,刘海峰教授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考试古国,是考试制度的发祥地,一千多年的科举社会养成了中国人有一种应考的遗传性。"]高考是国家级大规模考试,它承载着太多的非考试期望和使命,其过程和结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危及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借鉴科举的经验,利用考试的隐性控制机制,调动社会成员努力向学的积极性,从而最广泛地吸取优秀人才,是维持政治稳定的良策。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要做到方式公平、过程合理,并要避免选拔、录取等过程背后对公平的人情干扰。

人才是强国之基,考试是选材之道,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效率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在推进高考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上,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任何事关高考的改革决策都要更理性,任何事关高考改革的行动都要更系统,任何事关高考的发展成就都要更实在。

在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中,科举制度经历了兴盛时的辉煌,也体味到了衰败时的悲凉。虽然,科举制度已废除一百多年了,但它作为一种历史记忆民,已深深印在我们的脑海之中,当我们在面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时候仍不免要回到历史中去追寻它的遗迹。一种考试制度能存在 1300 年之久,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要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吸收科举自身的合理因素,吸取科举衰亡的历史教训,为高考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对考试文化在扬弃中继承。

科举考试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它留给人们的思考太多太多。我们在评价科举制时而应纵观全面,总结其经验与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给科举一个正确的评价。

从千年历史《科举制》的兴衰历程中探究高考改革的启示和措施

在现行的制度下,考试仍然是选择人才的必经之路。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完善这种考度制度,从而使之更加公平合理。高考必须改革,这是古代科举的兴衰史留给我们的思考。从科举考试科目最初的丰富、多样到后来的单一、僵化,直至消失中我们应认识到高考改革应朝着多样化发展,兼顾统一性和多样性是我国高考改革的发展方向。我国高考改革要逐步建立起以国家统考为主,与多样化评价和录取相结合的招生制度。同时高校要提高自主招生、自我约束能力,政府与社会也要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另外,高考要发挥正确的教育导向作用,使我国的教育朝着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培养"应试机器",真正实现"素质教育"的理想。

总之,高考改革既要科学也要可行,要兼顾理想与现实。高考改革要通过理论论证和实践试点之后再向全国推开,这一过程是逐步推进,逐渐完善的,而不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但愿高考改革的春天尽快到来,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快乐地学习,全面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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