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畢志飛怒斥徐崢,喊話徐崢「滾出電影圈」?

近日,畢志飛怒斥徐崢,揚言要讓他滾出電影圈,鑑於我欠《囧媽》一張電影票,我決定為徐崢說兩句話,因為《泰囧》真的沒有侵犯《人在囧途》的知識產權,而且這個事情讓徐崢來背鍋真的不合適。

一、《泰囧》沒有侵犯《人在囧途》的知識產權

這個問題很好回答,《泰囧》案已有判決,從判決來看,《泰囧》電影本身沒有任何問題,沒有侵犯《人在囧途》的著作權,但宣發的過程中存在“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

關於專利權,《人在囧途》作為文學作品,並不涉及專利權問題。

關於商標權,根據法律規定,商標權需要申請才能享有,通過查詢商標總局網站可以發現,“人在囧途”商標,《泰囧》出品方光線傳媒申請在先,《人在囧途》出品方華旗公司申請在後,人家不來提異議就不錯了,只能說華旗公司法律意識比較淡薄。

關於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儘管《人在囧途》和《泰囧》的劇情內核一致,但畢竟確實是兩個故事,兩者的內容並不構成侵權。

有人說《泰囧》的電影名稱侵犯了《人在囧途》的名稱著作權,和也是不成立的,因為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而電影名稱、商品名稱、書的名稱,因為字數太少,通常不認為是作品,也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

因此,說《泰囧》侵犯了知識產權/著作權/版權的說法,可以休矣。《泰囧》電影本身是非常乾淨的,並沒有侵犯《人在囧途》的知識產權。

二、徐崢原班人馬拍攝《泰囧》不構成侵權

畢志飛導演指責徐崢的罪狀之一,就是拉了原班人馬拍攝相同題材的電影,這也是引起爭議比較大的地方,主要演員基本上一樣,劇情內核也基本上一樣,這樣就難免讓人浮想聯翩了。

作為導演的畢志飛非常氣憤,稱這種行為是“明知人家已經立項籌拍《人在囧途2》的情況下,仍然利用自己的明星身份,公然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另起爐灶打造自己的處女作”,畢導認為,這不是剽竊,這是明搶。

然而很可惜,如果這是明搶,這也是法律允許的合法的搶,因為沒有哪一條法律硬性規定,演員跟你拍了一部電影,就不準再另外拍一部類似的電影,如果出品方確有需要,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漫威的系列電影,演員都簽了很多年的合同,以保證電影的連貫性,當鋼鐵俠的合同快到期的時候,漫威就果斷安排了蜘蛛俠準備接班。

最近大火的《慶餘年》,儘管第二季尚未播出,但大家已經知道了,主角張若昀簽了三季的合同,而陳道明和吳剛能否參加下一季的出演,就比較懸了。

我估計《人在囧途》出品方也沒有想到這部電影會這麼火,也就沒有跟徐崢、王寶強籤相關的合同條款,因此對於這一行為,法院非常明確地表示這是合法的。

三、法院為什麼判《泰囧》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賠償500萬員低了嗎?

畢志飛導演的微博談到了“囧”字是“囧途”電影的“核心標誌”,彷彿《人在囧途》首先使用了“囧”,《泰囧》再用這個“囧”,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實際上並非如此。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前提是這種商業競爭行為必須是“不正當”的,“囧”作為一個漢字,沒有任何人可以單獨佔據這個漢字,誰可以放心大膽地使用。

無論是《人在囧途》的出品方也好,還是徐崢也罷,如果把“囧”字作為護城河,這個策略一定是會失敗的,因為漢字本身不可以被任何人獨佔。

《泰囧》之所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跟“泰囧”兩個字沒有任何關係,而是因為《泰囧》一度使用了《人再囧途之泰囧》這個名字,以及在接受採訪的時候嘴賤稱電影是《人在囧途》的“升級版”。

所謂“升級版”的說法,由於是在接受採訪的時候表達的,很可能是僅僅是口誤,但將《泰囧》更名為《人再囧途之泰囧》,這個就真的沒法洗了,“傍名牌”的意圖十分明顯。

那麼500萬的賠償額是多了,還是少了呢?我們可以看一組簡單的數據:

《人在囧途》的票房:3763.5萬人民幣

《泰囧》的票房:12.67億人民幣

說句不中聽的話,《人在囧途》票房還不及《泰囧》的零頭,你說有多少觀眾真的是衝著“人再囧途”去看的《泰囧》?

這就是擺在法院面前的問題:12.67億票房,有多少是《泰囧》本身電影成功的因素,有多少是“人再囧途”四個字的功勞?

《人在囧途》的出品方提供了大量的證據來論證《泰囧》的收益,但就是沒有提及有多少是名字的功勞,最後法院馬馬虎虎判了500萬,其實已經很不錯了。

我們看一下同一年另一個案子,瓊瑤《梅花烙》vs於正《宮鎖連城》案,這可不是什麼“傍名牌”,而是正兒八經的抄襲,最終也僅僅判賠了500萬元。

我估計徐崢現在腸子都悔青了,什麼“人再囧途”,名字簡直土爆了,要是不用這個宣傳,說不定票房反而會更高。

四、如何看待畢志飛對徐崢的指責?

我非常理解畢志飛導演的憤怒,這是一個不那麼成功但自認為“乾淨”的導演,看到別人用不那麼幹淨的手段成功,發自內心的憤怒。

但我同樣無法指責徐崢,因為他也沒有做錯什麼,法律明確規定了違法的後果,不是為了徹底杜絕違法行為,而是明確告訴你違法的代價。

你和房東約定房子租一年,押一付三,中間你不想租了,你是嚴格根據合同繼續住滿一年,還是把押金賠給房東提前結束合同?

你開車到市區辦一個比較緊急的事情,但是這個地方非常不好停車,你是堅持停到停車場,還是寧可罰200元把車停到路中間?

對於商業上違反法律的行為,真的不需要站在道德的高地上批判,只要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好了。

問題在於,法律規定的賠償額度太低了,我國法律對各種賠償以“填平損害”為原則,在原告超常發揮的情況下,原告可以獲得100%的賠償,但同時還要搭上時間、精力和一部分律師費。

對於被告來說呢?僅有很小的概率把賺的錢全部吐出來,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有利可圖的,這也是為什麼拖欠貨款、抄襲剽竊的現象這麼普遍。

相比之下,美國的司法則有更多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比如知名的“麥當勞咖啡案”“福特汽車案”,當事人都獲得了高達數百萬、數千萬美元的賠償,遠遠高於他們受到的損失。

我們希望法律能夠提高相關的賠償額度,讓大家都理性地選擇不再侵權,但是在法律作出改變之前,認為侵權有利可圖,並且非常光棍地願意賠償,這種行為我們真的很難去苛責。

想想前面的退房問題、停車問題,我們每一個人,在某個時刻,都可能是“徐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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