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感恩366 的文章 關鍵字: 批准 機關 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