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一地鸡毛后小心责任扩大

2015年开始的“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横空出世了一批创业企业,“大众万业、万众创新”所带来的,不仅仅会诞生一批批新公司的成立,更是成功创业,迈向资本市场实现财富的梦想,国家随即出台政策完善资本市场,鼓励股权投资,2015年更是迎来新三板的“超级火爆”。全国上下气氛热烈,当年的“众创”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更有人大呼“万众创新是股权投资的福音”一时间股权投资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募资火爆,项目路演火爆,

市场规模日益壮大。民间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意愿也非常大,很多高净值人群也在选择前景不错的创业项目,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

创业成功本身并不是高概率的事件,虚火过后,2017年开始,陆陆续续有一批创业企业倒下,股权投资形成的无法退出的项目开始成为问题,而专业投资机构部分项目的募资期限接近,退出问题成了股权投资的大考。


股权投资一地鸡毛后小心责任扩大


无法退出之项目,部分存在公司需要解散清算,而原创业者(实控人)逃避责任失联的情况,进而导致解散清算事务无人推动。但是,如果创业企业存有负债,则可能因不履行解散清算义务而导致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权投资形成的“不良项目”可能会给投资人引火上身就成为一个问题,实务中也有一些投资人及投资机构被诉至法院,要求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有甚至,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关闭企业的“债权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面,往往“创业者”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而作为财务投资人的“小股东”却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这些行为主要瞄准的就是此类投资人,有些判决中,小股东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


这些问题,是存量股权投资项目中小股东需要重视的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倒闭项目都存在负债,如果负债较大,投资人则应积极的解决相关问题,以免自身之法律责任。2019年末《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对于清算责任及未能清算的法律责任承担的审判政策更加厘清,给了投资人、小股东一些“不良项目”自我救济的路径,能够做到依法积极救济,并事宜的固定证据,是小股东避免承担不当责任应做的事情,相信在未来一段时间,股权投资机构如何“切断不良项目法律责任扩大”应当是一个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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