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拉海購總監因受賄被判 7 個月

3月13日消息,近日,從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考拉海購原戶外事業部總監收受供應商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公訴機關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慄洋,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網易無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運動戶外事業部總監,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現住北京市朝陽區。因本案於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現押於杭州市拱墅區看守所。


辯護人胡東遷、餘勇剛,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濱檢公訴刑訴〔2019〕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慄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慄洋及其辯護人胡東遷、餘勇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慄洋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北京長天時代戶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天公司”)實控人尚某賄送的人民幣1821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慄洋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案發後,被告人家屬已代為退出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慄洋具有自首的處罰情節,在偵查階段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慄洋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慄洋有自首、退贓的從輕處罰情節,要求對被告人慄洋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慄洋擔任網易無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運動戶外事業部總監一職,負責網易某購平臺運動戶外相關產品的採購和銷售工作,在長天公司給考拉海購平臺供貨過程中,被告人慄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長天公司實控人尚某通過轉賬方式,八次賄送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21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慄洋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案發後,被告人家屬已代為退出全部贓款。


證明以上事實並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有:證人遲某、尚某、金某、杜某的證言、網易公司報案材料、入職信息審批表及勞動合同、關聯關係證明、網易某購國內供貨合同、考拉採購長天時代商品明細表、考拉採購THENORTHFACE品牌商品明細表、招商銀行卡交易明細、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短信聊天記錄、人口信息、戶籍登記簿、抓獲及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慄洋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慄洋作為公司成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慄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慄洋自偵查階段自願認罪認罰,且其家屬己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慄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至年2019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慄洋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21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錢 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郭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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