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梅州市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來自疫情高發地區、與疫情高發地區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隱瞞經歷,造成病毒傳播,構成犯罪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經指派、委託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犯罪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以唾液、飛沫、近距離接觸等方式向他人傳播,構成犯罪的。

四、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構成犯罪的。

五、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已被感染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

六、惡意編造疫情虛假信息,或者明知虛假疫情信息通過短信、微信、微博、快手、抖音、電話等方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對醫用口罩、防護服、手套、消毒液以及防治病毒的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等物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謀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

八、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用於疫情防控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

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涉疫情防控救援款物,或者假借研製、生產、銷售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

十、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

十一、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尋釁滋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構成犯罪的。

十二、違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衝闖疫情防控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在道路上採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構成犯罪的。

十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

十四、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感染者使用過的口罩、生活醫療垃圾等含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構成犯罪的。

十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侵佔、挪用用於疫情防控、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

十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經指派、委託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拒不執行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疫情加重,構成犯罪的。

十七、實施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梅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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