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娄检,您成功地引起了高检院的关注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刊发了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娄凤才撰写的《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在全国检察机关引起强烈的反响。

微信公众号同时加了【编者按】,指出:针对文中一些观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能存在不同声音,但无论如何,每一位刑事检察人员都应深入思考,作为指控、证明刑事犯罪的主导者,我们理应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求极致”的工作目标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水平,从而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几句编者按,真是让人感动!这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宽容、包容的胸怀,更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避短不遮丑,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扶正祛邪、追求极致的境界。

这种胸怀和境界的背后,就是初心、使命、责任和担当。

顺着娄检的思路,一口气读下去,我仿佛看到娄检为检察事业思考、焦灼和呐喊的姿态。

说实话,这篇文章有些观点我也不太赞同,但它是真思考、讲真话的真知灼见,是接地气、冒热气的作品。

没有在基层摸爬滚打几十年的经历,没有执法办案工作的深味,没有敢说真话的勇气,是写不好这样的文章的。

在这里,给娄检点个大赞!

更要热烈祝贺娄检,您成功地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引起了全国检察人员的关注!

我最赞同娄检文中的一个观点就是,绩效考核要重视质量,特别是不应把那些监督立案、抗诉等随机出现的监督情形的数量作为考核的指标,而应当把“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应当监督而监督”作为考核的标准。

在以前的微文中,我曾这样比喻,考核这些指标的数量,就好比给办案人员10块钱去买彩票,而且要求买的彩票必须中奖。

但是这里面也有问题:只考核数量,有可能逼着办案人员弄虚作假;不考核数量,有可能没人去监督,反正这些都在卷里,我不说,很难发现。

解决上面的问题,确实需要办案人员“又红又专”,更需要建立完善的发现纠错机制来制约。

我不赞同“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这一观点,就目前而言,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责任人之一还比较中肯,检察机关有时候成不了那个第一,也争不来那个第一。

如果前一观点要成立,需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没有更强势力量的介入、影响或者斡旋。

这篇佳作的知识点非常多,需要深入思考、慢慢消化。更需要上级检察机关认真研究、辩证吸收。

这样,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就会越来越符合实际,我们的检察工作越来越受人民群众的认同。

恭喜娄检,您成功地引起了高检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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