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1/3家庭有托育需求

作者|楊菊華-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轉自|澎湃新聞


在新的歷史時期,社會服務領域已然成為民生福祉短板,而托育服務更是短板中的短板。通過供給側改革來推動托育服務業的發展,更好地滿足持續增長的托育服務需求,不僅有助於補托育服務短板、破托育服務難題、解家庭照護之憂,緩解當前民生領域的一個社會主要矛盾,更直接影響當前和未來經濟、社會、人口發展的大局。這個問題解決得好,或可帶來“托育紅利”和“性別紅利”。

儘管本文引用的數據調查地點和對象不同,且既有彙總數據又有微觀數據,但結果都有一個明確的指向,即中國目前社會托育服務的基本型態:機構服務總量極其不足,服務結構嚴重失衡,服務質量參差不齊,服務效率十分低下。下面將依照這個邏輯序列進行分析。


(一)總量供給嚴重不足,有“需”欠“供”


當前托育服務供給最突出的問題無疑是總量不足。1990年代前,中國較為完善的託兒所體系有效地化解了母親在家庭與工作之間的矛盾,但隨著市場改革的深入推進,企業剝離了其對員工托育的社會責任(或人的再生產的責任),單位體制下的託兒所體系全面瓦解,而中國既不發達也不成熟的“社會”未能實現有效承接,人的再生產成本完全迴歸家庭。

中國四省十城市調查 | 超過1/3家庭有托育需求

表1 2016年各類主體幼兒園分年齡的幼兒佔比 資料來源:教育部發展規劃司。

從地區層面看,十城市調查結果顯示,在1萬多個受訪者中,以最寬口徑計算,僅555個孩子有過社會服務的經歷,入托率僅佔5.55%。其中,進入托兒所的佔1.17%,幼兒園託班佔3.30%,家庭托兒戶佔0.42%,托育半天以上且不需家長陪同的早教機構佔0.66%。換言之,在有社會托育服務經歷的孩子中,約六成是在幼兒園的託班(招收滿2歲的孩子)。

而這也與另一個數據相匹配:在這些入托的孩子中,1歲前入托的僅佔3%;1歲到2歲入托的佔16.58%,2歲到2歲半入托的佔31.53%,其餘48.83%是在孩子2歲半以後入托的,即80%的孩子在2歲後入托。四省市調查的結果也很類似,3歲前上過託班的僅佔4.3%,且年齡差別大:1歲前上過託班的不到2%,2-3歲的孩子上過託班的也僅為7%。若與同一調查的需求數據相比,供給水平遠遠落後。


(二)托育服務結構極其失衡,服務主體公“退”民“進”


供需匹配要求服務主體以家庭需求和日常運營結合為基準,提供多樣化的服務模式、服務內容和政策支持,但目前,這些需求也都未能滿足,具體表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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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家長對托育服務機構的選擇意願 數據來源:2017年四省市0-3歲托育服務調查。

而實際供給的情況是,3歲前嬰幼兒的教育主要由民辦早教機構承擔,養育主要由家庭負擔。依託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開辦的託兒所寥寥無幾,真正的公辦托育服務嚴重萎縮。“中國健康與營養調查”縱向追蹤數據的結果,很好地揭示了公共托育服務消失的動態歷程:1991-2000年間,0-3歲嬰幼兒在公立機構入托的比例持續下降,而2004-2011年間,該比例幾乎均為0。

圖1描述了2012-2016年在各類性質幼兒園入托的孩子佔比。民辦幼兒園接收的人數最多,且在接受機構照料的嬰幼兒中,八成均在民辦機構:其份額從2012年的74.14%升至2016年的80.91%。

與此相反的是嬰幼兒在其他幾類機構入托的下降趨勢:在教育部門入托的份額從2012年的16.04%降至2016年的11.79%。同理,在其他部門、事業單位、部隊辦幼兒園入托的孩子比重也因時而降(因各自佔比很低,故併為一類),從4.45%降到3.34%;集體辦幼兒園接受3歲前孩子的比重從3.79%降到2.81%。同樣,在這五年中,在企業辦幼兒園入托的比例從2012年的1.57%降至2016年的1.14%,比重之低幾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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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2012-2016年各類幼兒園3歲前入園/入托比例 資料來源:教育部發展規劃司


在這樣的供給結構下,儘管民辦幼兒園價格相對昂貴,但因公共幼兒園全面萎縮,有需求的家長除將孩子送入民辦機構外,別無選擇。十城市調查數據的結果與此非常接近,在機構接受服務的孩子(N=555)中,在教育部門、部隊、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街道社區辦的機構入托的比例全部加起來不到22%,在民辦機構和家庭服務點接受服務的孩子佔78%。

按照四省市的調查結果。即便將公辦、公辦民助、公建民營都算在一起,佔比也不到40%,而真正公辦公營的不到5%。


(三)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安全欠護


筆者在多地的訪談中瞭解到,最近一兩年,因市場需求的激增,一些個人和社會組織也將眼光投入到托育服務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托育服務業的發展。

從多地的調研中可知,目前,接受3歲前嬰幼兒的服務機構可分為六類:存續至今或近年專為3歲前嬰幼兒新開的託兒所;將服務向下延伸至2歲的幼兒園;將業務延伸至3歲前孩子或新開設的早教中心/機構;社會組織在社區內開設的小型托育點;以家庭為中心的“鄰託”;企業為緩解職工工作-家庭矛盾開辦的嬰幼兒照料中心等(從滬江寶寶房、攜程親子園到京東“初然之愛托幼中心”,企業辦園以滿足員工3歲前托育服務需求已非新鮮事。在市場化進程中消失的託兒所,又以“企業托育機構”的形式有所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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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機構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 資料來源:2017年四省市0-3歲托育服務調查


然而,托育服務的相關政策完全缺位,帶來以下諸多問題。


2017年上海攜程親子園、廣西玉林地區多個幼兒園、北京紅黃藍幼兒園等機構暴露出來的問題充分透視出,目前托育服務不僅“量”不足,“質”也堪憂。儘管這是發展中極難完全避免的問題,須冷靜、客觀、理性、辯證地看待,但也提醒我們,提升托育服務質量同等,甚至更為重要。


以上內容選摘自作者論文《理論基礎、現實依據與改革思路:中國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研究》(《社會科學》,2018.9),有刪節。經作者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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