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担责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祁门某商行与海南某公司电话联系订购福牌椰汁1000件、品点椰汁1500件,海南某公司委托泰州某公司生产了上述产品。分别于2018年1月2日和2月8日从泰州某公司发货品点椰汁1500件和福牌椰汁1000件,并于当天到达祁门某商行交付,祁门某商行支付货款58000元。2018年5月22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福牌椰汁及品点椰汁涉嫌商品包装、名称与其他产品混淆的问题,查封了祁门某商行仓库的福牌椰汁726件加5瓶,品点椰汁1117件加3瓶,两项货款合计50133元。2018年7月16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祁市监罚字(2018)6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祁门某商行经营的“品点”、“福牌”椰汁与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销售混淆商品的违法行为。对查封的福牌椰汁726件加5瓶,品点椰汁1117件加3瓶,价值50133元的货物予以没收,罚款20000元。法院判决:1.海南某公司返还并赔偿祁门某商行70133元;2.驳回祁门某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的物的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由于海南某公司生产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祁门某商行销售的标的物被没收,应由出卖人即海南某公司承担。由于海南某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祁门某商行被罚款,海南某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泰州某公司按照与海南某公司约定,生产“品点”、“福牌”椰汁,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泰州某公司的行为与祁门某商行处罚无关联,对祁门某商行要求泰州某公司对海南某公司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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