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疫情 維權同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亮點解讀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啦!我們究竟該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中共泰來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守法普法協調小組向大家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醒廣大消費者提升法律意識,並做好風險防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亮點》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14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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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一:舉證責任倒置

【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解讀】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在維權時要承擔舉證責任。由於一些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消費者維權困難。部分省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實施消法辦法中做出過難於檢測、鑑定的,由經營者舉證的規定。今後,對於一些耐用的、技術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務,在六個月內出現質量瑕疵產生爭議的,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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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二: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解讀】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護消費者權益,新《消法》特在經營者義務一章新增了冷靜期制度。考慮到網絡購物等市場發展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防止有的消費者濫用這種權利,新《消法》同時明確了不宜退貨的情形、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以及退貨費用的承擔,從而增強了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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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解讀】消費者在購物和接受服務過程中,個人信息被隨意洩露或買賣的情況時有發生,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而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尚無專門法律,僅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其中內容,缺乏頂層設計。此次新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針對現實中個人信息洩露、騷擾信息氾濫的情況,規定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對所收集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商業信息的發送限制等,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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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四:定位網購平臺責任

【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上述規定有助於督促網絡交易平臺履行應盡審核義務,有助於解決實踐中網購異地消費,一旦發生糾紛難以找到經營主體的突出問題,有助於消費者索賠權的實現,對於維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需關注的是,網購買賣合同中,網絡交易平臺何時承擔責任的問題。作為服務合同的提供主體,網絡交易平臺除審核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外,自身還負有其他應盡義務,如:保障網絡服務安全、告知消費者風險防範、規範信用評估服務、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網絡交易平臺不履行應盡義務,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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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五: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懲罰性賠償方面做出了很大調整,一是提高了針對一般性欺詐行為的賠償數額,由過去的增加賠償一倍的商品、服務價款,提升到現在的增加賠償三倍的商品、服務價款;二是規定了最低賠償金,解決了一些商品和服務價款過低,懲罰性賠償沒有力度,不利於動員消費者維權,使不法經營者得不到應有懲戒的問題;三是規定了經營者明知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受損的,除可視情況依法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以造成消費者死亡為例,所受損失可能包括人身傷害損失(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這一規定大大提升了懲罰性賠償額度,有助於對不法經營者形成有效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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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六:加重發布虛假廣告責任

【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廣告是消費者獲得信息的重要途徑,對其消費意向有著重要影響。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但在現實生活中,虛假廣告問題仍比較突出。消費者投訴中反映的主要問題有,一是隨意誇大功效,虛假承諾。有的號稱“包治百病”“無效退款”;“快速瘦身,兩日瘦身6斤、10斤、15斤。”二是使用絕對化的語言。如使用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的“治癒率極高”、有效率達百分之多少的用語。三是利用患者、專家、醫療機構名義、形象作證。四是存在不具備資質也做廣告的情況。五是利用廣告進行欺騙,特別是在一些電視購物中,消費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偽劣產品。針對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做出相應規制,將促使企業在發佈廣告時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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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七:規範不公平格式條款

【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解讀】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一些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只強調權利,有意識地逃避法定義務,甚至將不公平條款強加給消費者。新《消法》對於經營者以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進一步規制,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有切實的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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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八:擴大“三包”規定適用範圍

【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解讀】“三包”規定是實現產品質量擔保的一種方式。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出臺以來,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產品不同屬性分別制定了一些“三包”規定。如: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農機、家用汽車等。在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消費糾紛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發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覆蓋範圍過窄、退貨時限過短、有些商品實行“三包”的限制條件多、折舊費收取過高等。新《消法》一是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規定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更換、修理。二是擴大了“三包”規定的適用範圍。原“三包”規定涉及商品僅有20餘種。新《消法》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內退貨,並明確了七日之後經營者應承擔退貨、修理、更換義務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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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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