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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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3月,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未檢科受理一起盜竊案,嫌疑人小明(化名)9次進入雞柳店、花圈店盜竊,數額共計一千餘元。
檢察機關受理此案後,通過社會調查瞭解到,小明16歲正值青春叛逆期,平時父母又管教較為嚴格,在和家人瑣事拌嘴後,負氣離家出走,身上沒有錢,才會到店裡“拿”點錢財供自己吃飯。
小明盜竊數額並不大,但是次數之多令人震驚,一旦將其釋放,再次盜竊的可能性非常大。
心理疏導
針對小明沒錢就偷、一賭氣就離家出走的問題,承辦人對其進行心理疏導,修正不良品行。面對小明的父親對孩子嚴管有餘,但厚愛不足,父子之間溝通不暢的情況,承辦人對小明的父親進行親職教育,引導家長和孩子融化彼此的心裡冰山,重建互相信任的親子關係,營造家庭和司法機關共建的教育改造環境。
不起訴決定書
綜合全案,檢察機關先後依法對小明做出不批准逮捕、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再經過9個月的監督考察幫教,最終小明被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開放日”馬上開始了
我們未檢科的工作職能吧
1.
部門簡介
對“涉未”案件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機制,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法律監督、犯罪預防、幫教工作等於一體,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人員情況:未檢科現有幹警4名,2名檢察官,1名助理檢察官,1名書記員。
業務情況:自2013年至今,未檢科共辦理審查批准逮捕案件279件389人,審查起訴案件541件728人。
2.
職 責
(一)辦案原則
對犯罪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被害人予以保護救助。
(二)案件範圍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權益犯罪案件,簡稱“涉未”案件。
(三)辦案機制
(四)“涉未”案件偵查監督職能
1、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涉未”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2、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涉未”案件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延長。
3、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涉未”案件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4、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適時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對重大、疑難“涉未”刑事案件的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全面蒐集、固定證據。
6、對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尚未提請批准逮捕的“涉未”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追捕。
7、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單位在管理、監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
(五)“涉未”案件公訴職能
1、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及上級檢察院交辦的“涉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不起訴或附條件不起訴。
2、適時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對重大、疑難“涉未”刑事案件的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全面蒐集、固定證據。
3、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涉未”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
5、對提起公訴的“涉未”刑事案件,對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提出建議,對是否延期審理、恢復審理提出建議。
6、代表國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議,並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決定是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7、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實行監督,並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提請抗訴。
8、在“涉未”案件辦理過程中,認為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發現違紀違法犯罪線索的、發現偵查審判活動不規範的以及發現有關單位在管理、監管上存在問題和漏洞的,決定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意見和檢察建議。
(六)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
1、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社會幫教、預防再犯罪工作。
2、研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計劃、規定,研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課程。
3、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宣傳教育。組建法治宣講團,進學校、村居普法;創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開展普法教育。
(七)其他工作
承辦上級院和本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來源|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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