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前期物業,可以有效降低業主和物業的矛盾,你怎麼認為?

謝雅婷802


誰來管理?沒有人員管理和服務,請自行想象一下小區將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居住著能安心生活?


IG77914957


前期物業都是開發商自主聘請的。各種物業服務條約都是開發商按照自己需要的服務條款而商定。而忽略了真正需要物業服務條款的是小區業主。開發商只要把房屋銷售到一定的程度後就拆除了,他鑑定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否符合業主的服務要求,顯然是不能相題並論。這就給物業與業主之間造成了難以和睦相處的隱患。如果開發商在拆退時,召集業主與物業公司雙方重新協議,以求達到雙方友好相處,就不會有後來的矛盾重重,紛爭不斷。然而開發商不是政府機關,一心為民作想。他們是為錢而來,又為錢而去。留下的隱患八竿子打不著他。由此讓業主逼迫按照他的不平等條約長久的執行。業主要更換物業,條件又必須有業主委員會作為法人才能與物業公司恰談。而成立業主委員會又非常困難,明知小區業主來自五湖四海,互不相識,很難了解到每個人的素質品性。自然只好長久的任由物業公司擺佈。要降低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只有在開發商離開前召集業主與物業雙方重新擬定新的條約。取消由業主委員會才有權更改物業的規定。


凝解


取消前期物業不會降低物業和業主的矛盾而且矛盾有過之而無不及。

前期物業是開發商僱來的,合冋簽定由開發商給出主要條款要求物業面對已購房業主執行,對業主而言只有簽字的份,不然不給賣房。

如果說前期時業主還能在物業服務合同上有權簽名,後期時業主連在物業合同上簽名的機會都喪失了,由業主委員會代簽合同。

這很過分。將私有房產權進行組織或代表替代行權是違法的。

所有公司運行的基本法則是利潤最大化。物業公司也遵循這個法則,不論前期或後期,這性質不會變,獲取利潤的對象是業主和業主生活的小區。

後期物業不僅全盤接受了前期物業對已有利的條款,而且具備了前期物業無法相比的優勢,那就是有了業委會。這個貌視為小區利益辦事的組織,大多淪為物業的幫兇和文治喉舌,後期物業的許多非法所得,主要通過業委會和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而變成有合法依據。

如果為了業主的利益,就必須由國家對地方物管法進行鑑別,例如物業費為何定成最高不能超過多少錢,在這條指引下,都向此價靠。再比如小區停車費該收多少,我們知道小區共有停車位收費是違法的即然違法就不存在該收多少。

幾年一舉行的業委會選舉,看似民主,一旦完成,物業立馬在他們身上做文章,許其不交物業費,停車費等,甚而夥同他們對公共收益進行瓜分。

如果為了業主利益,應該取消業委會,由業主會代之,業主會的誕生應是自然誕生,主張每位業主的小區權,這權力由全體業主輪流扏掌,權力期短循環快,讓每位業主都有主張治理的機會,逐漸形成一份對物業合同條款合理的合同,並實實在在執行。


安安


其實中國的房地產就是摸著石頭過河,開發商本來就不允許參與物業管理。物業公司必須在政府指導下,依法進行物業服務,物業入時住開發商必須完成小區的設施建設,以及綠化,消防設施的達標,中國的房地產就是個笑話,個別人坑害了廣大的業主的利益,本來發展房地產,你房地產服務就應該走到前面,由符合資質的物業服務公司,和開發商進行進行符合標準移交,現在這種前期物業應該是非法的,必須取締,不知道這個前期物業是哪個專家造出來的,中國吃這種大頭專家的虧還不少嗎。該出臺一套系統的房地產及物業管理辦法拉。


人在江湖飄120414807


題主的這個問題可謂是一個複雜的課題項目,但其思路無疑是正確的。


提出這個思路的出發點,應該是源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存在的諸多問題與弊端。

所謂“前期物業管理”,簡而言之是指物業建成之後,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管理活動。在這個階段,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是由小區的開發商通過協議或招標,選聘物業公司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實施管理與服務。


由於業主的入住是一個逐漸的持續性過程,小區房屋從建設完畢開始交付給業主,到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這期間往往是一個較漫長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許多重要的物業管理事項:例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的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的承接查驗手續,物業資料的移交,物業的保修責任等等等等。

這些活動都是在小區最終的真正主人——業主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就使得前期物業管理存在著一些問題較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而從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前期物業管理是整個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基礎和重要環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很多矛盾都是源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


那麼按照題主所提的思路,由社區居委會代為行使前期物業公司職能,直到小區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按照小區實際確定物業費標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由其施行後續的物業服務。這個思路是否可行呢?我們要“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這裡只談個人的理解和認識:


優勢和長處:

1、由於社區承擔著街道辦的部分行政職能,與業主的關係更為密切。業主對於社區的信任度較之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公司無疑要高的多。

2、社區工作的公益性性質,決定了若由其代行物業公司職責,在保障小區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收取的管理費用必然相對偏低。

3、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領導和監督,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由其是公共設施、場地經營產生的收益以及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等等)更易得到保障。

4、社區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方面擁有先天性的優勢與經驗,遇到的壓力和阻力相對較小。


弊端與困難:

1、社區是否有能力完全替代專業化運行的物業公司?

目前許多新建高層住宅均為大型小區,綜合配套設施設備複雜,專業化程度高。由社區臨時組織人員管理,能保障上述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嗎?

2、《民法總則》將社區居委會定位於“特別法人”,由其代為行使前期物業職能的話,這一階段因其管理產生的事故或突發事件,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尚屬盲區。

3、社區並非行政機關,沒有收費權。其代行物業職責並收取物業費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4、社區代行前期物業職責僅為臨時過渡,社區工作人員一心兩用,其在能保證日常物業服務的品質方面存疑。


綜上,由社區代替物業公司負責前期物業管理的思路,長處與弊端共存,優勢與困難同在;這裡僅作淺層次的分析,實際運行需通過立法調整,在保障其可操作性方面做大量的工作。


海風116067626


物業這行業是代人受罪,搞服務的卻身兼管理職能,業主不認可。說你有問題你不敢說你沒問題。挑你刺你敢反駁你能十全十美?你管我裝修違規,我匿名投訴你消防問題。門口滴2滴醬油觀察保潔多久打掃,否則就可以隨便指責,謾罵,物業只能當孫子。平時觀察物業,尋找過錯行為,然後要挾物業費打者或者減免。一朋友,公務員,新提車,出小區跟車,結果道閘下來壓在引擎蓋,未見明顯壓痕剛,直接電話打通物業經理指責讓給說法,要挾物業費不交了,物業經理調監控查明情況,結果這朋友直接來句:業委會成立後續聘協議存在程序問題,不給說法就投訴。說白了就是揪物業小鞭子要挾。


懷但不舊


取消物業由社區代物業管理小區。這種提法出現的頻次越來越多。足以說明對物業不滿的人,目地矛頭直指物業,聚焦點在物業費。很多人不想交費,這種現象象溫疫一樣,傳染著自身免疫力差的人,傳染後的結果是趕走了物業,社區並沒有進小區代物業進行管理,最多的是社區協助清除點垃圾。很多人就是利用這點大肆宣傳說社區進小區代替物業。物業的主要工作是對業主購房的共用部份產權如東西進行管理養護維修,基本點是業主的產權,維護費用就應該由產權人出。不應該由國家出,不應該由社區出錢,國家和社區也沒有這筆預算資金投入。所以說是不可能的事。從另一角度講社區不可能每個小區都駐進一幫人,隨叫隨到進行水電暖房產進行管理,一會電梯停了,一會大門道閘硬闖弄壞了,個人的想法不滿足,過去說黑物業,然後再說黑社區。過去說物業是吸血鬼,然後再說社區是吸血鬼……。社區有啥管理職能,不知道,可以去諮詢,有沒有為小區業主管理業主(共有)財產的責任。不要用類似的話題,一年365天反反覆覆,年復一年重複這一實現不了的話題。特別是有些老舊小區,無人管理,社區也就是幫助掃掃街道的事說成代物業管理小區的發言。勸網友們不要輕信,任何社區不會派人維修電梯,不會派人到地下停車場免費維修更換設施配件的。


講道理的小老頭


把物業這種形式傳入國內就是最大的錯誤!大多數中國人才剛剛基本上解決溫飽問題,很多人是用了大半輩子的積蓄買的房子,沒有更多的閒錢再來僱一個管家來料理家務,何況這個管家不請自來,你買了房子他就已經在那裡了!過去有錢人請管家是根據主人的要求讓管家再去僱夥計幹家裡的活,花多少錢 ,用什麼人 是主人說了算,而現在是物業公司 讓住戶交多少錢 居民就得交多少,他想搞什麼項目他說了算,居民只有交錢的權力,不交 那就是老賴 刁民,就說你應該去買沒有物業的小區 或者去農村住吧,不知道這是什麼道理。話又說回來 真正的有錢人 比方富人小區還是比較適合物業公司為他們服務的。多數老百姓還是不行,你去看看 飛機上坐頭等艙的人多 還是經濟艙的人多,坐動車的人多還是坐綠皮火車的人多,火車上去餐車吃飯的多還是自帶飯 吃泡麵的人多?所以需要有一個平民百姓才能接受的管理辦法,其實很簡單,由街道辦事處 組班子來管理,他們是國家幹部 國家給開工資,水、電、煤氣、拱暖等費用由居民自己去相關部門交錢,保潔 保安 電梯維護及其他費用由小區居民交於班子成員負責管理,這樣就省去了物業公司辦公室人員的開支,最重要的是物業是以營利為目的 ,而且是要求利潤的最大化!他們說的每一句話,做的每一件事情,從骨子裡就是為了他們的利益 __儘量多收錢!!!。


布朗5377


取消物業,業主自治, 小區業主自治,費用還是繼續有的,但是應該交由居委會來僱傭服務人員,衛生、安全等等。現在所謂物業公司,實質就是摻雜人員混亂,甚至涉黑,現在的物業公司不是以服務為核心,而是以怎麼樣獲取更多的利益為主,業主購買房產後,需要的是服務,交的物業費是請人來服務的,不是請別人來抗衡、賺取黑心利益的。現在都有專業的衛生清除機構或部門,有專業的保安機構或部門,有專業的水、電等售後維護機構,業主自治,做好規劃。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服務和保護業主的權益。


掌舵者576


前期物業管理十分重要,但目前前期物業管理的作用並未真正體現。原因有二:第一,大業主(開發商)把物業管理看成是甩鍋的,沒真正當成是參謀和助手,對小區房屋及配套設施只注重按標準按圖施工,但卻忽視了業主生活及以後維護維修方便的問題;第二,物業管理公司專業人員缺乏,不瞭解前期管理的重點在交房前,為取得項目管理權,對代購房業主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未能系統地督促開發商整改,為以後的管理留下隱患。

前期管理的重點應是對物的管理,缺失了這點將對後期的服務造成很大的影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