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是仲裁的底线和根本——再评孙杨仲裁裁决


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是仲裁的底线和根本——再评孙杨仲裁裁决

孙杨案仲裁裁决出来之后,国内短短几天所形成的舆论氛围,完全迥异于其参加完仲裁听证之后的氛围。在仲裁听证结束之后,国内舆论一面倒地支持孙杨,认为其表现优异、出彩,赢得仲裁没有任何悬念。等到仲裁裁决甫一公布,舆论马上反转:无论是此前支持孙杨的人也好,还是反对他的人也好,几乎都一面倒地"墙倒众人推",孙杨从此前的体育明星,一天之内"跌下神坛",成为众人眼中的"Bad boy"。人们"扒出了"他此前参加听证时的视频,对其种种"拙劣"表现肆意嘲笑。对于这些嘲笑者来说,他们可能压根就没有意识到,可能就在裁决公布的前一天,孙杨还是他们眼中的偶像,是英雄!而这,可能正应了那句古话,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法律界的表现同样让人"眼界大开"。从孙杨抗检开始,一直到孙杨参加完仲裁听证,在这一过程中,罕见有法律专家对孙杨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和证据问题进行讨论,没有人为其参加公开听证支招。甚至在听证结束之后,还是没有学者对其听审表现进行点评,也没有对仲裁裁决的结果进行任何预测。在此之前,孙杨与法律距离很远。但在仲裁裁决公布之后,仿佛一夜之间,法律界发现了他"利用"的价值。一天之内,就跳出了很多"专家",纷纷发表"专业点评",对此案"评头论足"。而几乎所有的评论,都在"盛赞"裁决的公正与客观。在这些专家眼中,孙杨作为一个表现拙劣的"运动员",败诉"理所应当",甚至活该。相当一部分专家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点评之前,是否对体育仲裁和国际争端解决有所了解,是否完整地阅读完了整份裁决,是否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在仲裁过程中,孙杨的所有权利,是否就完全得到了尊重和保护。


对于骂孙杨的民众而言,无论其是一般的围观者,还是所谓的法律专业工作者,笔者只想说:作为一个著名的游泳运动员,孙杨现在被禁赛8年,已经在事实上被宣告终结职业生涯,他都已经这样了,已经跌下了神坛,在此情势下,你不帮他出主意,不同情他、不安慰他也就罢了,你凭什么、有什么权利"墙倒众人推"?难道我们真的只适宜"锦上添花",不擅长"雪中送炭"?


笔者认为,就现有裁决而言,孙杨是完全应该坚持向瑞士最高法院上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没有遵循"与运动有关的仲裁规则"(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第18条中所要求的"完全客观、独立和公正地行使职权",在仲裁裁决中充盈着对孙杨的主观偏见,没有做到仲裁的中立和不偏不倚,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0(4)条中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0(4)条规定,"当事人的平等,或者其在一项对抗性程序中陈词的权利未受到尊重"时,此理由可构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平等的含义至少包括:程序平等,权利平等,和获得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有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其实质上要求,仲裁庭在庭审和裁决的过程中,应该秉持完全客观和中立,对双方当事人同等对待,不偏不倚。仲裁庭有义务完全依赖于查明的客观事实,根据可适用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来作出裁决。无论当事人表现如何,即使表现再拙劣、再不堪,对于与当事人性格、人格等有关的种种表现,仲裁庭都应"视而不见",仅依据事实和证据,来作出裁决。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不应有偏见;在裁决过程中同样不应有任何偏见。即使仲裁庭对一方当事人再厌恶、再看不惯,相应的看法,始终应仅存于其内心,而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外化",不应体现在仲裁庭的庭审过程中和裁决撰写的过程中。"与运动有关的仲裁规则"第18条是仲裁庭行使职权的基础,也是其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旦越过此"红线",根据该规则第19条的规定,仲裁庭成员可被列入"黑名单,不再有资格入选仲裁员名录。


而从裁决本身来看,孙杨获得仲裁庭"平等和公正地对待"的权利,可能被仲裁庭"明目张胆"地侵犯。在笔者此前所撰写的评论"孙杨该如何成功上诉"中,已经具体指出了相关内容。这里就不再赘述。


笔者一再想强调的就是:孙杨在仲裁中犯了很多错,其过失和表现不规范有目共睹。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有权要求仲裁庭平等和不带偏见地予以对待的权利。此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仲裁庭有义务充分尊重和保护此权利。一旦此权利被违反,就可能构成了请求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的理由。


从具体的技术操作路径来看,孙杨在选择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0(4)条(可同时结合该条第5款)、以仲裁庭未"客观、中立"地对待自己,存在明显的偏见为由进行上诉的同时,还可以选择:(1)根据"与运动有关的仲裁规则"第19条的规定,向ICAS指控仲裁庭违背了规则第18条,要求ICAS将该仲裁庭成员列入"黑名单"。(2)在上诉的同时,以自身重大权利遭受到损害、情势紧急为由,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仲裁裁决。所有这些步骤,都是可以考虑的救济途径,也是孙杨享有的权利。既然享有权利,为何不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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