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退休廳官治好新冠狀病毒肺炎的“神醫”李躍華該當何罪

近日,幫退休廳官陳北洋“治好”新冠狀病毒肺炎的“神醫”李躍華上了熱搜榜。對他的行為,有人認為危急時刻,懸壺濟世是難得的好人,但更多的人認為,此人渾水摸魚,招搖撞騙,非法行醫,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幫退休廳官治好新冠狀病毒肺炎的“神醫”李躍華該當何罪

退休廳官擺譜引關注


先看看“神醫”李躍華的出名經歷。

2020年2月13日,網上曝出湖北省司法廳退休副廳長陳北洋一家三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後,擺譜自己是副廳級領導,拒不配合社區人員,執意居家隔離的事件,引發爭議。

2月14日,迫於壓力,陳北洋在網上貼出了所謂的“致歉信”,其中講到自己染新冠狀病毒肺炎,經“神醫”李躍華診治,病情大有好轉,暗示這是自己擺譜拒絕社區統一隔離診治的重要理由。

與此同時,李躍華還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在網上大肆宣傳自己就是治好陳廳長一家新冠狀病毒的醫生,治療新冠狀病毒肺炎有效。並聲稱“已經治好了很多人”。

2月26日,經湖北省衛健委現場調查,出具了一份《關於對李躍華、張勝兵治療新冠肺炎等相關情況的調查報告》,李躍華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醫師執業證書);作為個體診所法定代表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連續兩年未按期校驗;其本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非法行醫並進行虛假宣傳,嚴重影響了正常醫療服務秩序和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此外湖北省衛健委還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多項建議,其中包括建議有關部門審查李躍華持有發明專利的詳細情況。


幫退休廳官治好新冠狀病毒肺炎的“神醫”李躍華該當何罪

神醫的“專利”


“神醫”的所謂專利

調查過程中,李躍華承認,所謂“專利”治療方法,就是在一些穴位注射萬分之五的苯酚水溶液。查有關資料,苯酚是一種具有特殊氣味的無色針狀晶體,有毒,對皮膚、粘膜有強烈的腐蝕作用,可抑制中樞神經或損害肝、腎功能。這種有毒的化工原理能“治療”新冠狀病毒肺炎,沒有任何理論依據和實踐驗證,純屬子虛烏有。

再看看這個“神醫”該當何罪?

先看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但非法行醫入罪的標準為“情節嚴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甚至“造成就診人死亡”,其中“情節嚴重”包括:(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現在看,這個“神醫”,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毫無異議,但是達到“情節嚴重”是該罪的入罪門檻,其中第三條“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問題不大,第五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基本也成立,因為現在正處於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控制的關鍵時期,這個“神醫”多次違反相關規定出入疫區的住戶,為多人多次“診治”新冠狀病毒肺炎,還在媒體散佈自己治療有效的不實言論,造成惡劣影響,說情節嚴重並不為過。

另外,李躍華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其《醫師執業證書》涉嫌偽造),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幫退休廳官治好新冠狀病毒肺炎的“神醫”李躍華該當何罪

偽造的證件


因此,筆者認為,李躍華涉嫌非法行醫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應當在一年以上六年以下範圍內酌情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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