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交通事故:金额较大可分两次诉讼,不必等伤残鉴定结果

案例看点

1、当事人损失金额较大,本所帮助当事人

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第一次诉讼,获赔约11.6万元,待伤残鉴定完毕后再进行第二次诉讼

2、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且护理人员为亲属护理。经本所代理,误工费和护理费均按照4600元/月进行赔偿,高于服务业平均工资4300元。

3、肇事方车辆挂靠于沈阳杰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因此物流运输公司对肇事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所案例:

辽宁沈阳市交通事故:金额较大可分两次诉讼,不必等伤残鉴定结果

2018年10月17日15时35分,在沈阳市于洪区元江街广厦绿园营销中心停车场门前,被告李某波驾驶辽Axxxxx号轻型车辆与李某屏(本所当事人)骑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波负全责。

李某屏受伤后,至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19天,其中一级护理6天,二级护理113天。

再查明,辽Axxxxx号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李某波,该车挂靠于被告沈阳杰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思路

辽宁沈阳市交通事故:金额较大可分两次诉讼,不必等伤残鉴定结果

(1)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证据显示,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完税证明,仅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无法证实真实性。证据为先盖章后填写,真实性有异议。

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最终法院支持本所律师的诉讼请求,按照4600元/月(高于服务业标准4300元)赔付误工费,一共149天,共计22940元

(2)关于护理费,保险公司辩称:护理费标准过高,且根据伤者病情,住院周期过长。不同意按照诉讼请求进行赔付。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法院支持按照4600元/月(高于服务业标准4300元)赔付护理费,共计24666元。

法院判决结果

辽宁沈阳市交通事故:金额较大可分两次诉讼,不必等伤残鉴定结果

根据(2019)辽0114民初7354号判决书,法院判决李某屏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16486元,为医疗费54026元、伙食补助费119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2940元,护理费24666元,交通费800元,复印费154元,财产损失费500元。

被告沈阳杰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李某波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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