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宣告失蹤制度要點梳理

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屬於常規內容,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係,同學們在學習過程中會發現,民法調整的領域非常多,簡單概括為四方面,戶、婚、物、債。鑑於事業單位考試對於法律部分的考察總體來說難度不大,主要是對基本概念的考察,故學習時不要過多地糾結在一些細枝末節的特殊情況,更重要的是通過理解立法目的去學習法律的規定,適當強化一些細節,事半而功倍。今天,我們就學習一下民法中一項特殊的制度,宣告失蹤制度,希望通過今天的講解,大家能對民法有一個更明確的認識。

首先,什麼是宣告失蹤制度?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的制度。概念很容易明白,但很多人馬上會有疑問,下落不明就是找不到了唄,為何還要專門去申請法院宣告。給大家模擬一個情景,你看看要怎麼辦?張三是個孤兒,有存款3萬元,2000年外出打工,曾借鄰居1萬元,一直未還,李四曾借張三5萬元,現有一套房產位於老家,2001年身邊人突然聯繫不上張三,下落不明。現在,提問,張三欠鄰居1萬元,鄰居能不能直接從張三的卡里提取1萬元用於還債?鄰居能聯繫到李四,也知道李四欠張三5萬元,能不能找李四要錢?能不能把房子賣了換錢還債?結合生活常識,我們知道,答案是否定的。那怎麼辦呢,我們會發現,只要張三不在,他身邊的財產關係會陷入到一種停滯狀態,無法處理,直接影響到與其有關係的其他人的利益。故為解決因當事人下落不明帶來的糾紛,我國民法設置了宣告失蹤制度。

若要宣告一個人為失蹤人,要滿足以下條件:

1、自然人必須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也就是沒有人知道他在哪,是什麼狀態。

2、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須達到一定期限,宣告失蹤的法定期間為2年。一般情況是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是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該自然人的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而且法律上並沒有先後順序的要求,任一申請人都可以申請。如果債務人申請但配偶不同意,也不影響。

4、須經法院依法宣告。這是程序要求,法院收到宣告失蹤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如果還是找不到,就意味著失蹤事實得到確認,法院會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

一旦宣告此人為失蹤人,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呢?根據規定,宣告失蹤的效力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在失蹤人失蹤期間,失蹤人的債務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以支付財產的方式來履行,也就是說如果法院指定王五為張三的財產代管人,那麼王五就可以從張三的賬戶裡支取錢財用來償還欠鄰居的債務。

在學習過程中同學們需要注意幾個細節,比如時間方面要求兩年,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財產代管人只能解決財產問題,人身關係不受影響等等。實際做題過程中找準題目信息從而進行準確判斷。


《民法》中宣告失蹤制度要點梳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