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學校等單位應採取措施禁止性騷擾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完善了防止性騷擾規定,明確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範性騷擾的責任。

寫入禁止性騷擾條款是本次人格權編編纂的亮點之一。此前的三審稿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認為,應該明確上述規定中的“用人單位”包含哪些主體,以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三審分組審議時,“從目前情況看,不僅是用人單位,托幼機構、學校、培訓機構等教育培訓機構也是性騷擾和性侵害行為的高發場所。如作此規定,建議對托幼機構、學校、培訓機構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對兒童和學生的性騷擾和性侵害行為也一併作出明確規定”。

今天審議的四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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