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可长点心吧!知法懂法才能“全身而退”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在去年10月,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试行)》。


此规范针对的就是“坑”你没商量的各种预付卡消费,借此机会小编就来帮大家填填“坑”,教你如何一卡在手“全身而退”!

办卡可长点心吧!知法懂法才能“全身而退”


“先存钱,后消费”的这种预付消费方式,已越来越普遍。甭管是健身中心预售的季卡年卡,还是美容美发的储值卡,又或是儿童室内各大游乐卡、培训机构的课时包等等,估计十个人里有八个都办过,打开钱包妥妥都是vip!其实,大家办卡的初衷无外乎几个原因:


  • 享受商家优惠价格
  • 满足新潮需求,尤其是一些年轻人追求时髦的心理。
  • 图方便,消费不用带现金

其实预付消费本身是一件对消费者与商家都两全其美的好事,但却因为各种“霸王条款”,产生很多消费纠纷。例如:

01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

同事曾经办过的一张健身卡,当时主要原因是看中一位私教针对她身体情况制定的健身方案,所以除了办健身卡还特意买了20次私教课,并与教练签订了一对一教学的合同。结果没想到,刚上几节课教练就辞职不干了,私教课剩余次数不能退不能转,一纸合同成了“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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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过期后不延期

晨晨妈为儿子办了一张卡丁车500元的实名预付卡,当天商家还送了80元存入卡内。可她没想到的是,第二次带儿子去开车,被告知卡已过期无法使用!一头雾水的晨晨妈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因为办卡当天有活动,使用期限被限定为两个月有效期。可办卡时自己没有看仔细条款,现场和商家协商延期又被拒绝,卡里剩的400多元钱只能听商家建议继续充值激活使用,不然卡内的钱只能归商家所有,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03内不足消费,金额不退

王女士给女儿办了一张大型室内游乐场卡,每次根据玩的项目不同抵消费用,最后卡内余额显示剩15元,既不能玩又取不出来,可愁坏了她。最后通过和服务人员商量,硬着头皮兑换了两瓶高出市场好几元的饮料,才算把卡内钱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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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案例是不是有种感同身受的感觉,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就是小编要说的“全身而退”。

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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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面前“霸王条款”将不复存在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上面小编所说的那些商家单方面订立的“霸王条款”,今后,将不得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出现。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

(二)记名预付卡丢失、损毁后不补办;

(三)预付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商家所有;

(四)其他排除或限制持卡人主要权利、免除或者加重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预付未使用,可无条件退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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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在预付费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单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预付卡过期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


1、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

2、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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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约定,消费者有权转让


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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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应提前告知消费者


预付卡消费中,很多消费者都吃过商家跑路的闭门羹,为了杜绝投诉无门、无处追讨这一大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求意见稿提出,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约,可能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提前15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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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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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解约扣除费用标准: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数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消费后,商家需提供明细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不得拒绝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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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时间自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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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单用途卡损毁消费者要求换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换卡服务。

消费维权向谁投诉


  • 投诉食品药品问题拨打12331;
  • 投诉价格问题拨打12358;
  • 投诉产品质量问题拨打12365;
  • 投诉知识产权问题拨打12330……

现在五条热线合并办公,只要遇到日常生活中的消费问题,大家只需记住12315一个电话号码,就能帮你快速反映,协助解决。

办卡可长点心吧!知法懂法才能“全身而退”

虽然此次征求意见仅是北京地区,但在全国其他城市,其实都有类似法规条例,只是细节略有差别。


如,江苏在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江苏省消保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这也就是所谓的"反悔期"。

办卡可长点心吧!知法懂法才能“全身而退”

所以,以后再遇到这类预付卡消费时,一定不要贪图便宜,盲目办卡;看清合同细则。


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把小编今天说的好好读几遍,牢记心中,融会贯通方能学以致用才可“全身而退”。


*文章配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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