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盤手詐騙比特幣說是非法物品,法院怎麼看?

操盤手詐騙比特幣說是非法物品,法院怎麼看?

‖乾貨‖黑幕‖騙局‖揭秘‖

真實、客觀、不造謠、不作惡

親身經歷,揭秘你我身邊的灰色內幕

人在資金盤,一筆一故事

操盤手詐騙比特幣說是非法物品,法院怎麼看?


廣東有個資金盤操盤手叫裴思源,做了一個存幣生息的盤子,收的是比特幣,產出的是他的平臺幣,每天交易。


最後崩盤的時候只查出來幾十萬價值的比特幣,被判詐騙罪,十年四個月,後來退回受害者,並且簽訂了《民事賠償協議書》,獲得被害人諒解。


但是還是被判了十年四個月,在這裡大家也能得到一些經驗,操盤手如果在受害者報警立案之前退賠,那麼就是經濟糾紛,不會坐牢的。


而投資者,如果不報警,什麼也得不到,最終報警成功的人獲得退款並且獲得賠償,這就是執行力。大多數建立微信維權群的沒有任何作用。


刺客今天想說的不是這個,而是操盤手在這種情況下是怎麼辯解的,而法院又是根據什麼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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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盤手辯解:


我國政府陸續出臺的“比特幣”政策,明確“比特幣”在我國交易是非法的,明確了“比特幣”在我國是不合法物,多個案例明確將“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定性為“不合法物”。其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更不論其在我國不認可的非法市場上具有漲跌和購買出售的價值。


說法院判決錯誤使用非法市場交易的數據作為證據定罪量刑,也默認了比特幣具有 類似於股票一樣金融市場交易模式,嚴重違法。


更說法院將“比特幣”作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超出了司法解釋的權限。


反正就是不認罪,狡辯的意思就是比特幣在我國是非法的,我騙點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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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怎麼認為呢?


“比特幣”是一種網絡虛擬商品,確非貨幣,但由於在網絡上於現實貨幣客觀存在交易事實,具有可轉化為現實物質利益的屬性,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財產。


現實生活中,“比特幣”已經不是作為其原始物理屬性的 數據而被社會公眾認可,而是作為財富被追逐,國際、國內都存在專業的“比特幣”交易網站,一般社會公眾均可持有“比特幣”並參與交易。


這個案件中,操盤手裴思源通過國外交易平臺最終將“比特幣”變現。


國家雖然強調對“比特幣”交易的管制和風險防範,但並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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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是這麼個事情,操盤手也沒想到,所以,各位操盤手跑路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分紅類資金盤就是詐騙,互助類算傳銷。


也就是說你收了錢,說好的要退,不退就是詐騙,五十萬金額就是量刑十年以上。


如果退了,基本沒什麼問題,最多是經濟糾紛。


而互助類,由於是抽水,沒有中央賬戶,認定的就是傳銷,金額再多也沒什麼,3-5年時間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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