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出臺《辦法》明確要求: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每日甘肅網3月11日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李楊)

記者今日瞭解到,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質量和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辦法》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省級與市(州)、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等項目 一律不得批准實施

《辦法》明確,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主要包括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和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領域項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省級與市(州)、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同時,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沒有制定資金平衡方案的項目或超過財政承受能力的項目,一律不得批准實施。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將債務率超警戒線的地區預警名單下達有關市(州)、縣(市、區)政府,並抄送省級投資主管部門。除國家政策規定外,債務率超警戒線的地區,要減少政府投資項目,大力壓減基本建設支出。

要求墊資建設等多種情形 將對負有責任領導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辦法》還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有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的;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的;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項目單位有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譭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等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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