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綿陽分行“以案說險”開講啦!金融消費者,你應該被尊重

建設銀行綿陽分行“以案說險”開講啦!金融消費者,你應該被尊重

綿陽新聞網訊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週活動正式啟動啦~建設銀行綿陽分行“以案說險”,通過案例解說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利。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範,要求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那麼,本期我們來談談金融消費者的“受尊重權”。

【案例回放】

2019年9月2日,某銀行攜手某貴金屬公司舉辦貴金屬展銷活動,吸引了很多消費者駐足觀看。此時,一位少數民族的劉大爺辦理完取款業務後,來到貴金屬展銷區,對一個紀念幣套盒比較感興趣,不停地打量,並不時詢問貴金屬公司員工小王,瞭解該紀念幣的材質、成分等商品屬性。

小王看劉大爺的裝扮後,質疑其購買能力,隨口說,“呦呦呦!買得起嗎?那可是五千多元呀!”劉大爺大為吃驚,感到自己受到了侮辱,直說“你憑啥說俺買不起?”同時叫來一旁的銀行工作人員小李說理。

“銷售商品過程中,不能損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專業的服務和熱忱的態度,才能讓消費者信任而來,滿意而歸。”經過小李的分析,小王認識到自己行為的誤區,及時向劉大爺表達真摯的歉意,最終獲得了劉大爺的原諒。

【案例分析】

?建曉保說

根據《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我國法律予以確認和保護的。

案例中,小王以貌取人,言行中損害了金融消費者受尊重的權利。銀行作為金融服務的提供方,應確保服務人員知法守法,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溫馨提示:如遇到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受尊重權”的行為,請立即制止,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建设银行绵阳分行“以案说险”开讲啦!金融消费者,你应该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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