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產假和疫情碰到一塊兒,產假能否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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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幼兒園工作,有規定是女教師產假遇上寒暑假,寒暑假休假可以順延。我的產假和疫情碰到一塊兒了,產假能否順延呢?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副教授李曉敏: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同時,各地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給予生育獎勵假。

《國家教委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假期間,其寒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但到目前為止,國家並未出臺疫情期間關於產假的規定。因此,您的產假和疫情碰到一塊兒,產假並不能因疫情順延。對於產假能否順延,您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孫學財:

一、產假時間可以順延,不是應當。根據國家勞動部解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本規定由勞動部門負責解釋”。1989年1月20日勞動部以“勞安字[1989]1號”文件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就有“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間,由主管部門確定”的意見。作為老師的主管部門的國家教委,於1992年3月30日以(教人[1992]8號)文件答覆浙江省教委:“關於教師產假正值寒假期間可否延長寒假時間的問題,根據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文件精神和勞動部有關部門的意見,經研究,同意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請各地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執行。”儘管有了國家教委的“可以順延”的意見,但不少的學校、地方教育管理部門對此並未執行。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頒佈後,原來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廢止,那麼“勞安字[1989]1號”也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失效,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答覆函》是依據“勞安字[1989]1號”文件精神答覆的,所以也隨之失效。但“順延寒暑假”與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並無衝突。勞動部門也未撤銷《解答》,教育部門也未撤銷《答覆函》。所以,您所掌握的規定,現在看來“順延”不違法,“不順延”也無相關法律、政策規定。

二、依據現行法律不能延長。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實際上,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家規定,出臺了配套的計生條例,在規定98天產假基礎上,增加休產假的天數,但具體天數應以您所在地政策規定為準。另外,如果您在符合法律法規的產假已經休完,幼兒園也正式開學,建議在教學任務允許的情況下,經幼兒園的領導同意,可選擇居家辦公。

三、可以通過請事假方式進行延長。法律對教師正值產假遇到疫情防控期間時,是否延長產假時間沒有規定,所以您在產假期滿,如果因為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顧、孩子需要本人照看等原因,可與所在幼兒園的領導和同事加強溝通,在解決好代課等工作問題後,按程序請事假。如果因為疾病不能上班,應當持指定醫療機構醫師休假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向幼兒園請假。(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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