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是孰非:对于回购条款的理解


孰是孰非:对于回购条款的理解

律师提示:

回购条款实际是估值调整的条款,是为了解决投资方和融资方交易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调整。

在一份《增资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

5.4如果目标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2017年、2018年、2019年每一会计年度没有完成其承诺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2)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累计净利润没有达到13.5亿元;(3)本次投资完成后的三年(即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的三个自然年度)没有完成IPO或者被上市公司并购(但众所周知中国的IPO或者并购的政策原因调整导致的延长,应予以顺延)。投资者有权在上述情形后一个月内,要求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按照本次增资款本金加上8%年化资金利息之和的价格受让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但相应分红收益应该扣除(下同)。

对《增资协议》第5.4条第1项“2017年、2018年、2019年每一会计年度没有完成其承诺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的理解

原告认为:该条应理解为,若2017年、2018年、2019年任一年度没有完成其承诺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则回购条件成就。

被告认为:只有2017年、2018年、2019年3年的净利润均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时,回购条件方能成就。


孰是孰非:对于回购条款的理解

对于该条款的正确解读:

对于合同条文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就《增资协议》第5.4条第1项规定而言,其使用了“每一会计年度”字眼,通常解释为“任一会计年度”之意,但也可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都”。

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若以被告公司的解释来对第1项进行解读,则为2017年、2018年、2019年3年的净利润均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3年累计净利润达不到13.5亿元的百分之八十即10.8亿元,在此情形下,第1项与第2项的约定,系对净利润的金额作出不同的要求,既无必要又前后矛盾。

再次,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原告增资目的,是要实现资本回报最大化,这一增资目的要通过目标公司完成IPO或被上市公司并购来实现,增资者要求目标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任一年度均应保持承诺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以确保公司能够具备在一定期限内持续稳定盈利能力的上市条件,符合合同签署目的。

因此,综合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增资协议》第5.4条第1项应理解为,如目标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任一年度没有完成其承诺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则回购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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