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盛世特赦:体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温度


【独家】盛世特赦:体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温度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赦罪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存在,其后又被罗马法继承。我国有关赦罪的最早记录可以追溯到《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自唐代开始,“盛世赦罪”的传统便逐渐形成。

1959年,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其后,我国分别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1975年,我国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2015年恰逢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我国第8次特赦,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1次特赦。经人民法院裁定,全国共特赦罪犯31527人,此次特赦已于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

实行特赦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宪法对特赦作出了规定。根据宪法第67条第18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特赦的职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2019年,时值新中国七十华诞,也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在九类予以特赦的罪犯中,有的为民族独立和建立新中国作出过突出贡献;有的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有的为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过贡献等。同时,对贪污受贿犯罪、严重刑事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特定情形的罪犯不予特赦。这既突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主题,又充分考虑到了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形势,充分考虑到了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体现了鲜明的法治精神。

在这一重大历史时刻实行特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特赦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展示执政自信,树立新时代伟邦形象;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据了解,全国监狱在特赦工作开展过程中,派出调查组2000多个,投入警力8000多人次,走访全国各地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部队驻地,档案馆、史料馆,有关企业单位7000多家,调取各类证据材料1万多份,为案件办理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广东、广西、云南等地还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对疑难复杂案件集中办理,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又保证了工作进度,使特赦工作得到顺利推进。

2019年国庆前夕,第9次特赦已基本完成。截至2019年9月12日,全国法院共裁定特赦罪犯15858人,特赦实施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在我国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的时代背景下,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释放,是顺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创新实践,既体现了庄严的国家意志,也体现了国家情怀、民族情怀和人文情怀,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表示,这充分展现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徐航)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20年第3期

编校:王岭、杨菲菲、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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