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武平一男子酒後駕駛他人摩托車不幸身亡,誰買單?

朋友之間相互借用東西乃是常事,聚在一起喝喝小酒也再尋常不過。然而,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借,也不是每次喝完小酒都可以安全回到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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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武平法院審結一起因酒後獨自駕駛借用的摩托車,不慎摔死而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車是借的,酒也喝了,人沒了,究竟誰該為這條生命買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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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6月的一天中午,謝某騎摩托車將何某從武平縣東留鎮載到武平縣城。出發前,何某母親叮囑謝某,因何某騎摩托車並不熟練,且不久前騎摩托車摔傷過,不能讓何某騎摩托車。兩人到縣城後,謝某將涉案無牌摩托車出借給何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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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8點多,王某、鍾某和何某相約吃夜宵。期間,何某飲了酒。後三人又相約去酒吧唱歌、喝酒。結束後,處於醉酒狀態的何某無證駕駛謝某出借的摩托車獨自離開。途中因碰撞路燈燈柱,造成何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涉案無牌摩托車經鑑定,其行駛制動系統不符合安全技術規定要求。

何某親屬遂訴至法院要求謝某、王某、鍾某三人共同連帶賠償因何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6.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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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在醉酒狀態下無證駕駛制動系統不符合要求的摩托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並致自身死亡的後果,其應對本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鍾某、王某作為與死者何某兩次一起聚餐的同飲者,對駕駛了摩托車的何某未進行有效提醒、勸阻,又對其醉酒後駕駛摩托車離開酒吧未給予有效制止,應認定鍾某、王某對何某未完全盡到相應義務,應共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作為肇事摩托車實際管理人的謝某,與何某系朋友關係,且何某母親曾提醒謝某,何某不能騎摩托車,應認定謝某應當知道死者何某無駕駛資格,據此認定謝某對本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鑑於謝某與鍾某、王某的上述行為系分別實施,據此酌定鍾某、王某承擔6%的賠償責任即4.9萬餘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0.18萬元、謝某承擔4%的賠償責任即3.26萬餘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0.12萬元,其餘損失由死者何某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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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鍾某與王某對於共同飲酒者何某,負有進行有效勸阻及照顧義務,未完全盡到該義務,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謝某將其管理的無牌摩托車出借給不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何某,亦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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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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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亞說:每一杯過量的酒,都是魔鬼釀成的毒汁。傳承飲酒文化,更要倡導文明新風尚!朋友之間聚餐飲酒後,一定要注意盡到共同飲酒人之間的安全保障義務。

車主也一定要謹慎,不可隨便出借車輛,有時候拒絕別人,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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