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推卸責任,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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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採集相關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啊之類的資料等。最後尋求勞動仲裁機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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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簽訂的勞動合同來進行維權,正義戰勝邪惡,老百姓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依據法律限定大致通過投訴、律師函或仲裁等方式要求單位支付醫療費、患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薪水、交通食宿費等花費,構成傷殘的還能夠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等花費。

二、具體法律依據如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傷害的;如果您跟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在做活時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至三十九條限定,您能夠要求支付醫療費、患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薪水、交通食宿費等花費,構成傷殘的還能夠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等花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組織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工傷工人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本領判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工人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貼費,以及經醫療組織出具證明,報經辦組織認可,工傷工人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花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準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限定。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分別等級支付,其準則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傷殘補貼金需要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議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個月。

根據上述計量方式,建議您自行計量工傷賠償的數額。

可以蒐集證據手續:1、保留好工作證、薪水條、勞動合同等能夠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2、保留醫療費等花費憑證、病例資料等,以便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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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是不追究勞動者責任的(自殺、自殘、醉酒以及吸毒除外),只要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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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首先應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

2. 蒐集證據

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證明是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

3. 明確遭遇工傷單位的名稱和住址

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便無法索賠。

4. 明確單位是否已經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發生工傷後一年內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會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說,不要輕信用人單位的虛假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5. 根據傷殘級別計算工傷賠償數額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者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後往往不願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而是選擇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會採取迎合態度。但這裡需要勞動者注意的是,協商不符合工傷賠償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不同意補足的,建議勞動者採用勞動仲裁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選擇協商解決問題,應多諮詢醫療專家、律師等,條件允許的,最好有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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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傷可以去社保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人社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自事故發生起單位申請為一個月個人或其近親屬申請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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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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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確定自己是在正常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這是界定“工傷”的首要因素。從受傷事故發生到治療,企業方做了哪些積極的舉動?比如主動送診或撥打120急救、參與或派員參與急救及墊交醫療費用。

從問題主題看,企業方是推卸責任的。處理這種問題就是訴訟法律途徑,以工傷異議和對方打官司。如果有違章作業等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也不會影響工傷責任判定。這件事越早處理越好,收集好證據,以防止節外生枝,缺失證據會影響自身的法律訴訟結果。



職場峰語


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單位推卸責任,怎麼辦?現談談我的看法:

在工作中或其它處勞動法規定的範圍內(如上下班途中等)受到傷害,第一首先不要貽誤對傷病醫治,同時向單位領導報告,申明自己要求按工傷對待的訴求;如單位推脫責任,自己定要做好以下兩件事: 1、在治療傷病的同時,向醫療機構索取所有費用的收據,並保存好: 2、盡力蒐集齊全自己與單位勞動關係的手續及負傷過程的證據。材料整理完備後,儘快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述,相信一般情況下會得到妥善解決;如真的認為結果不理想,可向司法部門申述,但定要慎重,認真斟酌看自己的意見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以上為個人看法,如有不妥,請見諒。



易足者常樂


工作中受到傷害,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職工因工受傷的治療費用。

用人單位推卸責任,是否是因為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那樣的話,因工受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就應該由單位負擔。單位不願承擔治療費用,所以才會推卸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如果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本人或職工家屬或工會都可以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單位必須承擔受傷職工的工傷治療費用。


人事一號文


我是在最基層搞建築施工人員,剛工作的時候經常會遇到推諉扯皮現象,也受到批評,單位推卸責任的情況。事後總結經驗接收批評,自我提升,交代的事情紙質版簽字,落實各個崗位責任,在那個環節出問題誰的責任罰誰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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