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国家赔偿委决定未调整羁押天数但增加精神抚慰金属“改变原决定”,案情与裁判

法院赔委会对赔偿请求人错误羁押的天数未作调整,但决定增加精神抚慰金等事项,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情形,应按新决定作出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但国家赔偿申诉监督程序除外。

案情

2015年3月4日,黄用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廉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廉江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黄用球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黄用球不起诉。

黄用球被错误羁押268天,遂向廉江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20万元。廉江市检察院认为,黄用球被错误羁押268天,其有权获得刑事赔偿,据此决定:1.赔偿黄用球被羁押期间人民币若干元(赔偿金待国家颁布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额后再计算支付)。2.不支持黄用球要求精神损失款200万元的赔偿请求。黄用球不服,向湛江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湛江市检察院认为,廉江市检察院赔偿决定作出时,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其采用2015年标准错误,应按2014年度日平均工资219.2元以羁押268天计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58884.96元。据此变更原决定第1项人身自由赔偿金为58884.96元。2016年6月20日,黄用球仍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

湛江中院赔委会认为,湛江市检察院按201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正确。黄用球被羁押268天,其妻起诉离婚并经判决准予离婚,黄用球为此遭受了精神损失,廉江市检察院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黄用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决定:维持复议机关决定第2项;撤销复议机关决定第1、3项及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第2项;廉江市检察院应支付黄用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黄用球的其他赔偿请求。

黄用球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诉。广东高院赔委会认为,湛江中院赔委会未改变羁押天数但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决定,属“改变原复议机关决定情形”,应按该决定作出时已发布的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计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的是抚慰性质,湛江中院赔委会决定廉江市检察院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黄用球被无罪羁押268天,正常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廉江市检察院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据此改变原决定为:廉江市检察院应赔偿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64936.4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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