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全能神”邪教的活動規律

與其他邪教相比,“全能神”邪教不但有完備的傳教理論基礎,而且其活動方式很是詭秘,整個組織體系上下級層次分明,傳教、財務、獎懲等規章制度嚴密。其活動規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構建了嚴密的組織體系。

“全能神”將國內組織體系調整為6級即:監察組、牧區(目前全國分8大牧區)、區(地市)、小區(縣、城市區)、教會(鄉鎮)、小組。設在美國的總部會通過加密的通訊方式將其旨意傳達給國內監察組;監察組為境內最高行政機構,全面負責境內“全能神”邪教活動,設組長、副組長,下設電腦組、校對組、朗誦組、詩歌組、資金組等專門機構;牧區設有監察員、監察助理等;區、小區、教會設有“帶領”、“配搭”、“聯絡執事”等。

“全能神”組織的每一層都設有一線、二線、三線、四線人員。一線主持工作,二線見證工作,三線摸底、鋪路,四線接待服事。並且,其組織內部人員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二是制定了完備的規章制度。

“全能神”邪教組織對各級負責人及骨幹的選用、培養、提拔、考核、調配,以及對一般成員的管理和日常事務的安排有著嚴格的制度規定。譬如《神選民必須遵守的“十條行政”》《進入信神起碼該具備的“十項實際”》《達到在試煉中站住見證的“十一條標準”》《達到辦事有原則必須進入的真理實際》等。在這些規章制度中,不但規定了“女基督”與“大祭司”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還規定了骨幹以及信徒必須盡到的各項義務。

三是突出對高層骨幹的保護。

該邪教制定的《教會設立的原則》中明確規定:“設立教會可以由傳福音的人直接設立,也可以由當地教會的傳福執事或澆灌新人的來設立,教會帶領、小區帶領可以幕後指導此事,不要出頭露面”。該邪教強調:“小區帶領、區帶領更要保護好自己,要有更安全的措施,學會在幕後指揮工作,一般情況都不要露面,能叫別人代辦的事就託付別人去辦,如果沒有合適的環境就不要輕易露面”。之於牧區、監察組的成員,安全保護措施更加嚴密。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該邪教小區以上的骨幹成員,不允許入住賓館、酒店,而是提前安排入住“接待家庭”。 而“接待家庭”的選擇有著嚴格的標準,須是全家信教家庭,還要接受該邪教的考察並獲得認可。

四是對邪教成員實施分類管理。

該邪教制定《教會生活管理原則》,要求根據信徒忠誠度,分為A、B、C組,分別聚會,分類管理。A組成員,是所謂“追求真理”,“甘心盡本份”,“喜愛吃喝神話”的人;B組成員,是所謂“對神話、對生命經歷不開竅的人,聚會中好打岔、好瞌睡的人,說話好抬扛、鑽牛角尖的人,以及不常聚會的所有不追求真理的人”;C組成員是所謂“人性太壞,跟誰都合不來,在教會中不起好作用,被多數人厭憎遠離與對神常有觀念、常有懷疑論斷的人”。

五是後勤保障系統服務規範。

“全能神”邪教組織“牧區”以上均設後勤組織或事務隊,負責保障組織正常運轉,直接受“帶領”的指揮。其主要負責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書籍資料的分配運送,二是購買、分發手機等通訊工具,三是傳遞成員所寫的“見證”(心得體會),四是協助“帶領”選擇“接待家庭”。後勤一般設“事務長”(也稱“事務總管”)和“事務員”。

此外,“全能神”邪教組織還在各地設有“聯絡站”(接待點)及特殊的“訓練基地”(訓練窩點),專供軟禁人、“審判”人、為人“洗腦”所用。每一層的領導身邊還有一兩名打手,一是為保護領導者安全;二是為幫助領導懲治那些違反“行政”或他們認為該受詛咒的人。

六是有靈活的應對措施,對抗性強。

“全能神”邪教深知,公安機關始終對邪教保持高壓打擊態勢,所以部分成員被抓獲也是難以避免的,為此,他們制定了許多應對措施。譬如:一旦有人被抓,要第一時間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帶領工人應該隱蔽”“凡是以往被通緝抓捕過的人更要隱蔽”“所有錢財保管家庭都應該採取靈活保管方式,根據情況靈活決定分散保管或藏於戶外或轉移一部分,若得知區帶領或知情人員被抓,更要及時轉移‘祭物’……”

此外,為逃避打擊,該邪教還用“恐嚇”手法對成員進行他律約束。如讓成員發“毒誓”,灌輸違背誓約會受“神罰”“閃電擊殺”之類的精神恐嚇,要求成員一旦被警方抓獲後,要以緘默、裝瘋、撒潑、說謊等各種方式對抗審查。

由此不難看出,相比較其他邪教,“全能神”邪教組織更加嚴密,邪惡程度更深,社會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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