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下,房產證寫誰的“名字”,不再決定財產分配,後悔也沒有用

長期以來,業內一直有這樣一種說法:中國的丈母孃推高了房價的水平。雖然看起來像是一句玩笑話,其實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畢竟,辛辛苦苦養大的女兒,都希望可以找一個買得起房,養得起家的對象。當然了,最好還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兒的名字,畢竟這也是一個長期的穩定的保障。

其實,房子不僅是結婚的頭等大事,在離婚時也是男女雙方都關注的焦點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離婚成本的不斷降低,如今離婚現象越來越普遍。據民政部數據顯示,從1987年到2017年,我國離婚率由 0.55‰上漲到3.2‰,其中2003年開始處於連續上漲的過程。顯然,一旦離婚,不僅是情感的破裂,也意味著家庭財產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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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財產再分配,除了工資、經營收益等各類共有資產以外,房產分配則是重要一個環節。根據統計,目前房產已經佔據了家庭財產70%以上的比例,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的家庭財富都以房子的形式來體現,因此在做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房產分割就成為了重中之重,當然也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一個環節,不少家庭甚至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正是基於以上這些原因,在買房過程中,無論婚前還是婚後,很多人都會在意房產證上是否加了自己的名字,也會明確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究其原因,一是為了證明彼此真心相愛,二是為了避免出現離婚以外,結果人財兩空。不過,時過境遷,根據新的婚姻法規定,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或許不再是財產分配的決定性因素,關注4種情況,否則後悔也沒用。

新規下,房產證寫誰的“名字”,不再決定財產分配,後悔也沒有用

第一種情況:在結婚之前,其中一方個人出資付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貸了款,房產證上也只寫了自己的名字,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款。婚前由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房貸,這是目前十分常見的一種購房情況,也是大家最關注的財產分配類型。根據新的婚姻法,離婚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加了名字,房子都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都不予分割。但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款的部分,以及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或者說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其實,這種例子生活中隨處可見。筆者有一個朋友,由於夫妻雙方性格不合,結婚不到三年就離婚了。房子是婚前自己付首付買的,只不過婚後雙方共同還貸而已,所以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經過雙方協議處理,這套房子還是屬於他。不過,針對婚後兩個人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子出現的增值部分,他給對方進行了財產分割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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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情況: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購房或者貸款後獨自一人還清全部貸款,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這一方所有,並不會因為結婚而改變房子的歸屬關係,所以離婚時,另一方自然就不能要求進行房產分割。不過,這裡有個地方需要注意,如果婚前或者婚姻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的房產贈予另一方,而且也的確發生了過戶行為,那麼離婚時則可以要求分割。如果只贈予並未過戶,即使贈予了很多年,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予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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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如果是結婚後買的房子,哪怕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這也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也需要進行財產分割。其實,從這一點來看的話,法律也是很有溫情的,畢竟在兩個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往往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所以只能認定這套房子的產權和價值屬於共同所有,理應進行財產分割。

舉個例子,小李結婚後,用自己婚前的50萬當作首付款買了房,在離婚時,這套房子仍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實,一旦結婚了,按常理來說,像是工資之類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有,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基本都不會計較那麼多,畢竟當初選擇在一起,誰又會在乎首付是誰出的呢?如果真的翻箱倒櫃拿出了證據,然後去做房產公證,面子上也過去。

新規下,房產證寫誰的“名字”,不再決定財產分配,後悔也沒有用

第四種情況:在當前的房價下,年輕人獨自買房壓力較大,父母購房贈予孩子也是一種十分常見的現象。不過,離婚時是否應該做財產分割,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待。一是如果婚前父母為自己的孩子購置了房產,則算作婚前財產,不會因為離婚而發生變數。二是如果婚後一方父母出資,並且只針對自己的子女進行贈予,那麼則屬於一方財產,如果並沒有明確贈予誰,即使只寫一方的名字,這套房子也算作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也需要分割。

筆者認為,既然選擇牽手他或者她,踏進婚姻的殿堂,相信大家都是做了自己認為最正確的抉擇,大家都是奔著幸福和快樂的生活而去,沒有人會奔著離婚而去,所以有時候一些細枝末節也就不在乎了或者忽略了。但是,話說回來,兩個人之間既要有信任,也需要有理解,關注以上這4種情況,一旦真的出現離婚,結果也不會鬧得太僵,更不會讓自己後悔,你說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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