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員“一房二賣”因詐騙罪被判刑八年

現如今,隨著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不斷加強,一手房市場逐漸降溫趨於理性,但同時也促進了二手房交易的火爆,廣大中介機構在其中起到了信息紐帶、撮合交易的作用,但某些居心不良的中介人員卻在其中扮演著不光彩的角色。

王先生在崑山工作多年,一直想買個房子穩定下來,經過多方諮詢以及中介的介紹,看中了位於開發區的蝶湖灣小區的房子,2017年3月底,通過崑山興盛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的中介人員方明,王先生以總價148萬元的價格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先後分三次向其支付了購房款67萬餘元,滿懷希望的王先生沒等到房屋的過戶,卻遭遇了一場設計好的圈套。原來,在與王先生簽訂所謂的三方購房合同之前的2017年3月初,房主陳小姐通過另一家零零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已經將位於蝶湖灣的房屋出售給第三方吳劍並收取定金,後於2017年5月將房屋過戶給吳劍,之後其二人均再未委託方明出售該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過戶時方明就在場。王先生事後回想方知其中緣由,方明告訴其房東人在國外,賣方一欄空著,讓其先在房地產買賣協議上簽字後再把協議寄給房東進行確認,確認後協議就能生效。案發後,興盛中介公司明確表示其根本不知曉方明居中銷售該房產的行為,方明也退還了王先生購房款20萬元,其餘已無力歸還。檢察機關遂以詐騙罪起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方明的辯護人認為本案應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中有被害人王先生的簽字和中介公司興盛房產經紀公司的蓋章,表明雙方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協議對當事人、標的、價款、履行方式均進行了約定,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方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的購房款,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庭審後法院認為,方明在明知該房屋已出售且無任何代理賣房的權限的情況下,興盛中介公司也毫不知情,他簽訂的房產協議是為了騙取王先生的信任,是其進一步實施詐騙的工具,屬於典型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致使被害人交付錢財,已構成詐騙罪,最終判處被告人方明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近幾年,部分城市房地產市場雖有降溫理性的跡象,但部分優質房源仍是一房難求。二手房交易容易造成“一套房源多箇中介在賣”、“房東和購房者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這就使部分不法分子有機可趁。房產買賣動輒數百萬,購房者如果沒有事先審核中介資格、買賣標的權屬等情況,為了儘早成交倉促與中介簽訂合同,很有可能“房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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