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2600户业主,广大业主决定物业管理由全体业主成立物业管理企业自管可行吗?

业余法学爱好者


大家头脑发热时可行,但基本坚持不下来。

每个小区都是一个小社会,各色人等,粉墨登场。

第一,谁来任公司法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安全事故时承担法律责任。杭州保姆纵火案,物业经理先被警方控制。

小区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出了电梯、外立面脱落、火灾等安全事故,法人该不该为此承担责任,法人要领取多少报酬,才能担得起如此责任?业主愿不愿意为此承担费用?

第二,小区在约定清楚物业职责的情况下,谁来决定事项的执行?业主对执行的结果不满意,是换管理层、换法人还是换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的标准很难衡量,一个业主一个理解,所谓的众口难调。无论服务结果怎样,总会有业主不满意,并以此拒交物业费。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可以忽视少数人,多数人满意即可。但小区中往往叫的最凶、闹得最凶的往往是少数人,且他们会把矛头对着同是业主的管理人,管理人能否忍受少数人的无理取闹?

第三,物业费用如何让业主信服。人员工资这部分,设置几个岗位、聘什么人、给多少工资、给不给福利,聘用人与管理人有没有亲朋关系,这些问题都容易让业主猜疑。

另一部分费用是采购,电梯维保、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等等外包服务,该如何选择,如果几个业主分别有不同的公司推荐,如何让选用的结果和后期的服务让众人信服,非常考验智商。

第四,谁来制止业主的违约行为。比如私装地锁、不按规定装修、楼道堆物堆料、破坏性使用门禁、车辆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占用公共绿地等,国人骨子里有特权思想,也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几千年未曾消除。出现这些问题时,最终会集中到管理人和法人手里,矛盾也会累积到管理人身上。

如果一个小区的业主素质还没有十分高尚时,真的不建议实行自管。

否则,最终的结果极有可能是让热心人心寒,小区没人管理,出现比现在更差的结果,那时候,受连累的是小区的每一个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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