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拖欠49名工人工資,新豐一男子獲刑一年半

為逃避支付所拖欠的49名工人工資47萬餘元,菜場老闆劉某駕車逃離經營場所不知所蹤,但卻始終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近日,新豐法院經審理,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劉某於新豐縣馬頭鎮租用村民的土地經營菜場並僱請工人在該菜場工作。在經營菜場期間,劉某拖欠其所僱請的吳某、黎某等49名工人的工資,在其賬戶內有錢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拒不支付工人工資,並於2016年2月駕車逃離新豐縣,以致工人不知其去向,並陷入了討薪無門的窘境。

後被欠薪的49名工人推薦代表到新豐縣人社部門進行投訴,並對被拖欠工資數額進行登記。經核查,劉某共拖欠49名工人的工資合計47萬餘元。接到工人投訴後,人社部門向劉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及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在無法找到劉某的情況下對上述文書採取了公告及郵寄到劉某的戶籍所在地等方式進行送達,責令劉某支付工人工資,但劉某仍然未支付工人工資。2017年6月,劉某在老家信宜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銀行業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新豐法院經審理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本案中劉某在有可支配金融機構存款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拖欠49名工人的工資共47萬餘元,數額已達到較大以上,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責令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退賠所拖欠的49名工人工資合計47萬餘元。

【記者】畢式明

【通訊員】黃健婷 黃蘇靜

【作者】 畢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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