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闻喜:建龙钢铁集团一名员工死亡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

2018年6月5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对外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约谈山西省运城市政府,要求就2个月内连续发生4起较大事故,深刻剖析原因、切实整改。

国务院安委会约谈运城市政府指出,这4起较大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7人受伤,教训十分深刻。不仅暴露出企业层面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保障水平低、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等问题突出,要求运城市深入查找原因,找准问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研究对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8月6日早上十点五十分,山西闻喜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厂瞒报,安监局对此“不予调查”,引社会舆论波澜。

据了解,死者刘志鹏,20岁,闻喜河底镇峡峪村第三村民组人(即圪塔村属于自然村),8月6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刘志鹏在电焊维修水管时因触电伤势过重导致死亡。记者了解刘志鹏到建龙钢铁集团上班还不到一年时间,于8月10日埋葬于本村。此次事故发生后,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未按法定程序及时上报政府和安监部门,而是与刘志鹏家属以91万协调私了,企图隐瞒不报,逃避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然而建龙钢铁集团在事故发生后迟迟不报,拿国家法律当儿戏,把国法规定当成一纸空文!

每有事故 ​必有瞒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那么,面对安全死亡事故,事故为何瞒报,责任部门又为何对此视而不见、“静态执法”?企业无非是想逃脱处罚、减轻停产损失,而责任部门则是出于政绩观考虑,为避免受到牵连承担安全事故“责中责”,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试图将事故影响“往下压”,不得不说,这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治的亵渎,也是造成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罪魁祸首。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